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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经济法的风险维度

时间: 2010-03-02 22:34:21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对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仰观俯察,涉及多个重要维度。经济危机的发生与经济法的应对调整,不仅使经济运行风险及其法律防范备受瞩目,也使观察经济法的风险维度得以凸显。其实,与分配维度类似,风险维度亦为贯穿经济法理论研究和


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企业的风险,都属于调制受体的风险。加强调制受体,特别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市场主体的风险防控,有助于防范更大的市场风险,确保整体的经济安全。

除上述调制受体的风险以外,调制主体的风险也需关注。国家作为公共经济的主体,要防范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就需解决好收支平衡,特别是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规模,以及征税和发债规模等问题。

要防范“税收国家”的风险,确保税收持续和公共需要,就要优化税制设计。类似地,要防范金融风险,央行的货币发行亦须保持适度规模,并加强金融监管,等等。调制主体在调控和规制方面的大量风险的防控,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保障。

上述两类风险,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风险类型,同时,它们也隐含或对应着经济法领域需予关注的如下风险类型:即宏观风险与微观风险、整体风险与个体风险、公共风险与私人风险。调制主体尤其要关注宏观风险、整体风险和公共风险;调制受体自然会关注微观风险、个体风险和私人风险。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要关注上述各类“二元风险”。事实上,经济法对整体主义的强调,与其对宏观的、整体的、公共的风险的关注相一致;同时,由于微观的、个体的、私人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化成宏观的、整体的、公共的风险,因此,经济法具体制度设计要兼顾各类风险,在各类特别市场规制法所强调的监管中,尤其要重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

此外,与上述风险类型相关联,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调制主体从事调制行为的风险,以及调制受体从事对策行为的风险,可以构成调制风险与对策风险的类型划分。其中,调制风险往往涉及系统性风险,而对策风险往往属于非系统性风险,但也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它们都是经济法调整所需关注的风险类型,都需在风险防控制度中加以体现。

三、经济法上的风险防控制度由于上述各类风险可能在宏观和整体上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影响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因此,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都设有防控风险的重要制度,以预防风险的积聚,控制经济危机的发生和蔓延,确保经济安全。

我国的多部重要法律都在其立法宗旨中对风险予以关注。例如,在金融风险的防控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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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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