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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现今欧美国家的非信用证贸易已分别占到贸易总额的80%和90%。那么,保理在国际贸易中是如何应用的?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又有哪些特点呢?
关键词:保理 国际贸易 信用证
一、保理的概念及性质
保理(factoring)在国内又译为“保付代理”、“销售包理”,在香港译作“出口销售保管”,在台湾译作“应收帐款收买业务”、“帐务代理”。最初的保理来自于适应寄售方式的商务代理。从现代贸易的角度看,保理是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之间的一项持续性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保理商针对由销售产品和劳务所产生的应收帐款提供以下服务: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货款和预付款;保持销售分类帐并履行关于应收帐款的其他财务处理责任。……并且,保理商只有在提供至少两项以上服务时才被视为从事保理业务。在确定保理的涉外性时,主要根据由应收帐款所产生的贸易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分处于不同国家,而与保理商的位置无关,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对国际货物销售的划分方法是一致的。
国际保理具有多重法律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债权转让,同时兼有买卖、信贷、信用保险的特征。
1、保理具有买卖的特征。在保理中,出口商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货款享有的是债权,进口商支付货款前,出口商不享有所有权。不能说出口商将应收帐款所有权出售给了保理商。债权实现是通过有偿转让,保理商提供的融资是获得转让债权的对价。
2、保理具有信贷的特征。在交易中,出口商将所售货物的发票副本寄给保理商,后者即可向前者支付50%-80%的票面金额,起到了向债务人提供信贷的作用,但不等同于信贷。因为后者的含义是特定的。信贷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期满时获得本金及利息。而保理商提供的融资形式上并非贷款,而只是预付款。更重要的是,保理商以贴现方式给予出口商一笔金额的款项,是以获得客户的应收帐款转让为条件的,两者均为有偿。
另外,因为保理商承担了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信用风险,保理还具有信用保险的特征。
二、保理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应用的基本条件
1、出口商条件:出口商应是根据所在地法律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且在经营范围内正当经营。出口商与保理商的营业地应在同一国家,发生争议时,可以适用双方熟悉的本国法律、惯例来解决,避免了发生管辖权冲突时的种种不便。实践中,如果保理商的营业地不在出口商所在国,一般要委托该国的保理代理商或代理银行来办理。
2、贸易合同项下商品条件:商品不应包括复杂昂贵的资本性商品,如成套设备、产品生产线,因为此类销售合同涉及贸易融资、售后服务等诸多事项;货款支付一般采用分期付款,即便一次付清,也极少采用赊销方式。合同内容复杂、条款众多、执行期长,容易发生贸易纠纷,且商品的市场流通性极差,所以不适合采用保理方式。
另外,“商品不应包括出于个人、家庭的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3、基本贸易方式为赊销、承况交单:在赊销方式下,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包括物权赁证在内的全套单据径寄给买方,中间无第三人的介入,也无其他附加条件,完全出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而允许其在付款前取得物权凭证,从而取得对货物的控制权。这种方式手续简单、费用低廉,是对进口商最有利的结算方式。
在承兑交单中,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也是以买方的商业信用为基础,国际保理恰恰是针对这两种贸易方式而设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业务项目:主要包括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帐管理、出口贸易融资、收取应收帐款、买方信用担保。
(三)应用特点:
1、与传统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从对买方信用保证程度方面来看,国际保理对买方信用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供保障。但是对于出口商,这种保障不及信用证方式有利。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次付款责任,仅要求单单相符而不问项下基础贸易合同的情况。国际保理下,保理商对买方无力支付的情况,在已核准应收帐款的金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贸易纠纷引起的买方拒付,须据诉讼、仲裁的结果行事,并且仅对有关结果有利于出口方的情况承担买方无力支付的责任。
从费用支出方面来看,国际保理的结算业务手续比信用证的简单。申请开立信用证手续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延误,错过良好的贸易机会。国际保理使购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不仅加快了资金和商品的流动,而且减少了由于手续复杂而引起的多项费用支出。同时,向银行开出信用证需要一定的押品。采用国际保理方式,保理商只赁债务人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核准信用额度,无须任何抵押品。对于进口商而言,采用国际保理方式,实质上是将银行费用转嫁给了出口商承担。显然,保理方式有利于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