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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账别再放“其他应收款”,要出事了!

时间: 2019-04-29 16:26:30 来源:   网友评论 0
  • 老板:“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会计:“又是一个不懂税法的老板,报税的时候就知道,该怎么缴罚款了!”

老板:“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会计:“又是一个不懂税法的老板,报税的时候就知道,该怎么缴罚款了!”




案例

今天偶遇一家私企的财务总监,哭诉说公司正在面临税务稽查,现在账面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没有出现大的问题,目前最大问题在于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的大额常年借款630万元一直挂账未还,而且公司无法提供该笔借款用于经营的任何证据,现在面临20%个税的巨大涉税风险。




政策规定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涉税提醒


涉税提醒1:


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涉税提醒2: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必须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


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涉税提醒3: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建议早借早还,尽量不要超过一年,避免涉税风险。


涉税提醒4 :


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用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涉税提醒5:


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涉税提醒6:


下一步面临个人股东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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