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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司法人敢骗,客户经理敢借!银行被骗一亿元承兑汇票

时间: 2018-06-03 22:24:57 来源: 长江云报道   网友评论 0
  • 私刻印章、变造合同、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某工贸公司法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了5000万元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该银行主办该授信业务的客户经理包某,存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遂决定对其追诉。

来源 / 长江云报道、云票据

导语

私刻印章、变造合同、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某工贸公司法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了5000万元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该银行主办该授信业务的客户经理包某,存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遂决定对其追诉。


2016年6月,刘某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开庭,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由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已一审终结,法院判处包某有期徒刑五年。


事情追溯至五年前。2013年,刘某作为公司法人,其公司与上游公司湖北某公司、下游公司湖南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封闭加封协议》。同时,刘某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交易融资购销通业务,由该银行授信开出2倍于保证金面额的承兑汇票,银行直接将汇票送至上游公司,指定从上游公司购进货物销售给下游公司,下游公司收货后直接将货款汇进银行指定账户,形成封闭循环,刘某公司从中赚取差价。


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银行对刘某公司进行了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其间,银行多次给刘某公司开具亿元承兑汇票,合同正常进行,只是下游公司回款时并非按照合同要求汇进银行指定账户,而是汇进了刘某公司账户。刘某声称货款用于公司临时周转,不会耽误向银行还款。最终,他也遵守约定,在承兑到期之前将回款汇至银行账户。


借高利贷作保 假合同骗6000万元承兑汇票2014年,刘某公司资金链紧张,周转不灵,刘某把“赚钱”的心思动到了银行承兑汇票上。他计划通过借高利贷作为保证金、造假合同的方式来骗取承兑汇票,再贴现以供公司周转。4月16日,刘某从过桥公司借款3000万元作为保证金,修改旧合同日期,变造了两份其公司与上游公司的假合同,向银行申请了6000万元承兑汇票。之后,他主动提出将本该由银行客户经理包某送到上游公司的承兑汇票帮忙送过去,再将收款确认函带回来,包某非常信任刘某,想也没想就答应了。


拿到承兑汇票后,刘某找到一个刻章的摊位,花80元刻了一枚上游公司的公章,刘某用假公章在收款确认函上盖章后,第二天将收款确认函带给包某。此假公章没有通过银行验印系统,刘某说拿回去再重新盖一下,包某也没有起疑。刘某让刻章人重新刻了一枚公章,印在原收款确认函上,这一次验印系统通过了。


尝到甜头,刘某又一鼓作气伪造了上游公司财务章、法人私章,盖在承兑汇票背书上,并偷偷将6000万元贴现。


6000万元到手后,刘某先偿还过桥公司3000余万元,4月22日,他将其中2000万元作为保证金,再度向银行申请到了4000万元授信。


这次,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将承兑汇票送至上游公司,刘某也确实同上游公司进行了交易。但是刘某请上游公司不要发货给下游公司,而是自己去指定地点提货,对方答应了。刘某拿到货物后,将收到的货私下转售。之后,他并没有将货款还给银行,而是留用于公司周转。


刘某供述说,如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将上游公司的货物直接销售给下游公司,作为中游企业,他的公司资金成本较高,利润较少。但是如果自己去提货,拿到市场上销售,利润会多一些。于是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也没有将这些情况告诉银行。


款项未回,银行派员到上、下游公司询问情况,了解到的事实触目惊心。此时,银行才知刘某出具的与上游公司的销售合同是其变造的,他并没有按照与包某的约定,将6000万元承兑汇票交付上游公司,而是用私刻印章伪造了上游公司的收款确认函给银行,自己私下将6000万元汇票贴现;刘某出具的与下游公司的销售合同也是变造的,从2014年4月开始,他并未与下游公司做过一起生意。


刘某所得款项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造成银行5000万元资金损失。银行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2015年12月,检方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2016年6月,刘某涉嫌骗取票据承兑案一审终结。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一个关键问题:主办刘某授信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包某,同样应对银行因刘某骗取票据承兑而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据了解,该银行规定,客户经理在上游公司收到货款后,应及时与对方联系,了解发货日期;在下游公司收货后,应及时与其联系,取得收货单据,并督促申请人开具增值发票、核对资金到账等情况。但包某既未核对合同原件,未认真审核申请人刘某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也未进行实地调查审查合同贸易背景真实性,就出具了同意放款的审查意见,没有谨慎履行自身职责。


同时,银行在2014年4月16日、17日开具面额为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包某未按照要求将汇票送达上游公司,而是麻痹大意,将汇票直接交给刘某本人,导致刘某未将6000万元汇票交付上游公司,从而得以伪造上游公司收款确认函,骗取银行承兑。因此,作为信贷直接责任人,包某没有按银行相关规定对上游公司履行合同、向下游公司发货以及下游公司回款等事项进行风险管控,也从未向银行汇报过异常情况,对银行5000万元资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检方介绍,由于在两次授信申请中,前一次6000万元承兑汇票,包某未直接向上游公司送达,导致刘某直接贴现,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而后两笔4000万元承兑汇票已由其他银行人员直接送达,审查意见书上也并非包某签字。经审查,最终检方依法以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包某提起公诉,涉案金额6000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是湖北黄石人,49岁,高中文化。犯罪嫌疑人包某是湖北武汉人,42岁,大学文化。


“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5000万元人民币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云票据在此提醒:“生财之道,应该合法,借高利贷、骗取金融票证、骗贷等违法行为皆不可取,迟早会受到惩处;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该勤勉履职,慎重发放贷款,合规出具金融票证,以防范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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