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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风险审查要点汇总

时间: 2017-07-17 22:49:28 来源:   网友评论 0
  • 核实质押货物的真实性(申请人委托进口时要注意质押货物权属问题)、质押货物是否处于监管方的有效占有之下、落实质押确认手续、监管仓库是否为本行认可。

来源:民间金融研究院


现货质押业务的审查要点


(1)核实质押货物的真实性(申请人委托进口时要注意质押货物权属问题)、质押货物是否处于监管方的有效占有之下、落实质押确认手续、监管仓库是否为本行认可。


(2)选择正确的合同文本,填写完整、签字真实,落实合法有效性。静态质押(赎货模式)签订单笔质押合同、如需附质押物清单,应加盖合同双方骑缝章;动态质押(核定库存)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在特别约定部分注明更新后的质物清单以及进仓单(有质押合同号码)为该质押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构成对质押标的的变更;在需要处臵质押物时与出质人签订一份《委托变卖协议》,签订时间为处臵质押物的时间;汽车货押业务与厂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车厂承诺合格证的唯一性。


(3)核实质物价格。


(4)操作中需注意:a.出帐前法律手续完备;b.赎货模式项下换货或提货时,保证金或仓单质押手续是否完善,换货或提货后质押是否足值;c.核定库存要求监管方按照协议要求办理以货易货手续,核实质押货物的真实性、质押手续的有效性。


“先票后货”标准模式的审查要点


(1)协议流程能否保证银行控制货权,供应商是否承担发货到指定地点前的连带保证或退款责任(买方授权银行为代理收货人,确保运输合同中收货人为银行)。


(2)贸易合同要素是否齐全,能否保证本行控制货权,贸易价格是否合理。


(3)选择正确的合同文本,填写完整、签字真实,落实合法有效性。在需要处臵质押物时与出质人签订一份《委托变卖协议》,签订时间为处臵质押物的时间;货物到港后转为现货质押物时与借款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协议。


(4)核实质物价格。


(5)操作中需注意:a.出帐前法律手续完备;b.票据送达与签收要注意票据丢失或灭损带来的债务纠纷;c.到港赎单银行能否控制货权,赎货保证金是否补足;d.货到指定地点后转为现货质押,银行能否控制货权。


“先票后货”担保提货模式的审查要点


(1)此种模式银行实际不控制货权,关键是协议中约定供应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选择正确的合同文本,填写完整、签字真实,落实合法有效性。


(3)操作中需注意:a.保证金是否到帐,是否付款至指定供应商;b.票据送达与签收要注意票据丢失或灭损带来的债务纠纷;c.借款人缴付保证金,银行出具《提货通知书》,办理提货手续,防止超额提货。


信用证项下货权质押模式的审查要点


(1)申请人与上游企业的过往合作记录,主要的下游企业,申请人的行业经验、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年限、履约记录、结算方式、贸易链条的稳固性等,分析变现渠道。


(2)法律手续是否完备。进口批文等开证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外汇政策,授信银行代理收货、报关的法律委托手续是否齐全,贸易价格是否合理。


(3)信用证条款能否保证银行控制货权。在信用证条款中约定受益人需凭全套清洁的海运议付,物权凭证抬头为银行或空白抬头,在提单的“通知方”栏上加注“某银行xx分行”,以便本行及时掌握货运情况。同时关注质押物的质检认证机构的确定(国际知名机构)。


(4)注意操作风险。根据操作模式选择正确的格式文本:a.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b.在需要处臵质押物时与出质人签订一份《委托变卖协议》,签订时间为处臵质押物的时间;c.货物到港后转为现货质押物时与借款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协议;d.远期证或押汇签订质押合同(但此时质押物尚不明确,质押未生效)。


对监管仓库的监管能力和赔偿能力进行确定(目前主要由分行按照银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分行应提供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各环节的控制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审查要点


(1)应收账款有效性审查


①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应收账款债权未被用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转让的限制、反诉、抵销、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臵或其他扣减。


②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


③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以下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办理质押融资业务:


①已设定其他担保,且在前的抵(质)押权人未放弃抵(质)押权或抵(质)押权的顺位,包括:该应收账款已经设定质押,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并非远小于应收账款额度;该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动产(存货)已经办理抵(质)押;产生该应收账款的不动产(如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②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设立抵(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


③医院、学校等因公益事业而产生的收费权等应收账款;


④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查


①应收账款贸易背景真实,买卖双方有一定时期或数量的交易记录且合作良好,卖方履约能力已得到买方认可,买方基本能按时付款,不存在长期拖欠现象,以往合同不存在履约纠纷。应收账款相关资料完整,能提供本次商品购销合同原件,能证明实际销售额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企业纳税证明(包括完税证明等)、以往交易有关的合同和销售回款凭证、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②质押人基础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即卖方已履行了对应购销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买方验收合格,能够提供相应货运证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日期明确,已经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融资银行为指定收款银行,或卖方已经书面通知买方,变更收款银行为融资银行。


(3)其他审查要点


①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②要对单笔应收账款、单个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池中的份额、应收账款质押率进行限制以防止集中度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要点


(1)对承兑人资格的审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人应符合授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并纳入申请人在本行的授信额度中予以控制。


(2)对承兑额度的审查。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决算报表,申请承兑的总额度应与其存货、应付账款、销售成本、经营周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量等内容相匹配。


(3)对交易合同及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①合同交易双方应是汇票的收、付款人;供需双方印章清晰;


②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交易标的,即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且此标的应与贷后检查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所记载内容一致;


③合同签订日期应早于或等于申请开票的日期;


④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合同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申请开票金额,如合同注明分期付款的,申请开票金额应与其分期付款约定相匹配;


⑤合同有约定履约有效期限的,则汇票出票日、税务发票开票日应在其有效期限内;


⑥结算方式原则上应注明包含承兑汇票结算的字样;


⑦对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交易合同,应出具能证明其真实交易的背景资料,如供应计划等;


⑧经营部门相关人员应在合同复印件上签注“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及审核人签名、审核日期等内容。


(4)对保证金存入及敞口部分担保落实的审查。


①按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要求,核实申请人应存入的保证金比例及金额,审查保证金已存入银行的相关凭证;


②对符合敞口开票的,看敞口部分的担保是否落实,是否符合本行要求。


票据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1)对申请人人资格的审查。贴现申请人应尽量为授信银行基本结算客户,严禁从票据公司、个人中介等渠道取得票据办理贴现。


(2)办理贴现业务必须要求单位提供发票原件作为审查依据。具体经办业务的客户经理作为发票真伪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审查发票原件,认真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票据业务部必要时有权要求客户经理提供发票原件进行审查,此项要求纳入客户经理考核。


(3)票据业务部对发票在审查票面本身要素的同时进行上网核实,对真实性存在疑问的要求到税务部门做进一步核查。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登录国税局网站发票查询系统,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要素,查询发票是否存在、是否为纳税人签发;对于建筑业工程发票,通过登录地税局网站,进入自开或地税代开建筑业、不动产发票查询系统,输入发票号码、签发日期、金额等信息,直接辨别发票真伪。


(4)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的票据金额与企业规模是否匹配,营业范围与其提供的贸易合同是否相符,增值税发票与贸易合同记载货物品名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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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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