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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案例|银行员工“倒贷”产生的法律风险案例

时间: 2017-02-14 17:26:28 来源: 银通智略  网友评论 0
  • 近日,多方媒体报道,北京中环绿宇科技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员工的“穿针引线”下,替人“做过桥”偿还贷款1700万元而陷入讨债难,遂将盛京银行北京分行告上了法庭。

1案例概述


原告:北京中环绿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绿宇”)

被告:盛京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盛京北分”)


近日,多方媒体报道,北京中环绿宇科技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员工的“穿针引线”下,替人“做过桥”偿还贷款1700万元而陷入讨债难,遂将盛京银行北京分行告上了法庭。


2014年10月15日,中环绿宇公司的经理孔庆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朋友徐某一笔资金用于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然后徐某向盛京北分申请以房屋作抵押的贷款2000万元,该笔银行贷款用于偿还孔庆金的借款。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办人是盛京北分的零售业务部经理李炜及员工计刚、刘超。在此过程中,孔庆金与以上经办的三人相识。


2015年1月6日,盛京北分贷款1700万元的五笔业务即将到期,借款人为吴某、林某等5人,五笔贷款业务的担保人均为北京闽商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商联合”),但因故不能按时偿还。


因此,银行的零售业务部经理李炜找到中环绿宇公司的负责人孔庆金,李炜向孔庆金提出将孔庆金找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将资金中的1700万元借给盛京银行,周转期限为10天。孔庆金觉得是给银行帮忙不会有风险,银行也承诺了旧贷款还了后新贷款马上下来还给他,并且只是10天时间,遂答应了李炜的提议。


2015年1月6日,盛京银行批准了徐某的2000万元贷款,并将资金转入中环绿宇的银行账户。当天下午,银行工作人员刘超指令孔庆金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了指定的闽商联合的账户内。


2015年3月27日盛京北分的员工计刚向孔庆金出具了《关于吴某等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查意见》。该意见材料是向盛京银行申请借款,金额分别有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五笔,保证人为闽商联合公司;《审查意见》称,请营业部准备放款资料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放款,并将欠款归还中环绿宇。


2015年4月30日,盛京北分偿还中环绿宇100万元,并为中环绿宇出具还款计划,同时约定2015年5月15日和2015年5月31日分别支付给中环绿宇850万元和750万元。


2015年5月29日,盛京银行偿还中环绿宇公司借款750万元,但是剩余850万元一直未偿还,故中环绿宇于2015年底将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


2案件进展:“过桥”客户两次均败诉


2016年5月和9月,一审北京朝阳区法院与二审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支持中环绿宇的诉求。


在两次的法庭上,盛京北分辩称中环绿宇所说的盛京银行曾向其借款1700万元不是事实。盛京银行与该公司不存在款项往来,中环绿宇与1700万元存在资金往来的是闽商联合,盛京银行并非借款人。即使李炜等三人在中环绿宇发放借款的过程中存在介绍等行为,但该行为既不构成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庭审中,盛京银行员工证实吴某、林某等五人无偿还能力,通过孔庆金将钱打到账户偿还五人贷款。但是,向中环绿宇出具的《审查意见》格式与银行文件格式相似,文件标号为部门自己编写,自己打印;实际上计刚、李炜和刘超无权出具上述审查意见,必须以部门名义出具,且原则上不能给客户。


据李炜说在中环绿宇还清之前五人贷款之后,他是计划通过几个人贷款再原路将资金还给中环绿宇,但是几个人贷款在操作过程中不具备贷款条件,李炜只能通过申请别的客户贷款偿还给中环绿宇。此前中环绿宇收到的750万元还款是来自于北京金源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德丰”),也就是李炜方面所说通过别的客户贷款偿还中环绿宇的债务。该笔款项如今同样涉及官司,而金源德丰也在向法院申请中环绿宇退还750万的款项。


法院认定,根据计刚的证言及《审查意见》、还款计划等材料可以证明中环绿宇系在盛京银行工作人员指示下将1700万元支付给闽商联合的,但是案件的焦点和争议在于一是盛京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盛京银行,二是盛京银行与中环绿宇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在中环绿宇向闽商联合汇出款项前,盛京银行并未向中环绿宇公司出具任何书面文件,汇款后仅有盛京银行员工签字的文件及说明。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常理,银行在资金往来过程中的行为一般具有较强形势要求,但是中环绿宇仅凭盛京银行员工口述即信任其与盛京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从而借款项与常理不符,可以认定盛京银行的员工存在要求中环绿宇将自徐某收到的款项支付给闽商联合的事实,但是盛京银行员工的行为不能代表盛京银行。


从2015年底起诉至今耗时一年,中环绿宇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近日,二审败诉后的中环绿宇拟向公安机关报案,寄望公安机关对该起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3案例启示:从银行角度分析“倒贷”的危害


一是放大贷款风险。频繁办理“倒贷”业务,大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不堪重负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倒闭,银行贷款也会血本无归,形成“倒贷”——增加财务成本——经营困难——贷款风险的恶性循环。


二是掩盖真实的贷款质量。原本无法按期收回的贷款通过“倒贷”,摇身一变成为正常贷款,银行贷款的真实质量被掩盖,不良率、拨备率、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经营指标被扭曲,误导了银行的经营决策行为。


三是诱发道德风险。有的银行高管和信贷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借发放贷款的权力之便,为企业和高利贷中介牵线搭桥,从中捞取好处。


四是引发法律风险。有的银行员工套取银行贷款,从事高利“转贷”,从中赚取高额利差;有的“拆东墙补西墙”,挪用企业资金填补不良贷款“窟窿”,涉嫌挪用资金罪;有的发放顶冒名贷款,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就是典型的银行信贷人员为了掩盖不良贷款风险,从而“拆东墙补西墙”进行贷款,最终将银行置于法律风险中。


4防范建议:从四方面积极应对“倒贷”风险问题


尽管上述案例中,“过桥”客户两次均败诉,但是银行员工的“倒贷”行为使银行卷入了法律风险中,同时也对该行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有效解决“倒贷”问题,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银行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服务意识再提高


企业和银行是鱼水关系,经济新常态下这种关系显得尤为紧密。银行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为企业着想,与企业抱团取暖。要充分认识到企业财务成本增加对信贷资产质量带来的严重危害,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要坚持在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通过提供信贷支持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促进企业正常运营,最终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


(二)产品创新再加快


一是推广“无缝隙”贷款,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可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力争实现续贷“零等待”。


二是丰富完善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方便借款人的业务品种,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企业的还款压力。


三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克服“一年一贷” 的做法,使贷款期限与生产经营周期、还款来源、到账时间相匹配,减缓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信贷管理再精细


加强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对员工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账户资金的流向严格监控,防范员工及其亲属的贷款流向民间借贷;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准确反映每笔贷款的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对企业实行“无缝隙”贷款,为减少企业不必要的高利贷利息,银行可适度提高贷款利率,这既是对高风险贷款的补偿,也是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后利差持续收窄的举措。


(四)内控机制再完善


银行应严格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修订)》,完善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落实《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加强账户监测。


银行在对“倒贷”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的同时,应对管理不尽职、履职不到位的机构负责人严格认定责任并严肃问责。对于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大的“倒贷”风险事件,要比照案件问责标准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建立内部举报核查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员工参与“倒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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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银通智略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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