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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案例 | 银行支行副行长使用虚假资料办理信用贷款

时间: 2016-10-02 20:51:51 来源: 银行联合信息网  网友评论 0
  •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西峡县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李某某因欠张某侠(另案处理)个人借款,李某某使用虚假贷款资料为宋某某等人办理四笔个人信用贷款共计120万元,还给张某侠。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西峡县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李某某因欠张某侠(另案处理)个人借款,李某某使用虚假贷款资料为宋某某等人办理四笔个人信用贷款共计120万元,还给张某侠。案发后,张某侠将该款退还给银行。

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ID:yinlianxin888)


【案例概述】副行长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信用贷款


一、案情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西峡县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李某某因欠张某侠(另案处理)个人借款,遂指使张某侠找人贷款用于偿还欠其的个人借款。之后,张某侠找到宋某某、任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等四人,李某某使用虚假贷款资料为宋某某等人办理四笔个人信用贷款共计120万元,还给张某侠。案发后,张某侠将该款退还给银行。


二、分歧


在刑事诉讼中,对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李某某明知宋某某等人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却伙同张某侠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20万元,用于自己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李某某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某与张某侠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因此,其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理由是,李某某身为该银行工作人员,其为偿还本人债务,指使张某侠找人来自己任职银行贷款,李某某明知张某侠找来的贷款人员不符合贷款条件,违反国家规定为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辛某某等人办理个人信用贷款共计1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分析】李某某违法放贷


本案中,李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指使债权人张某侠找人到自己任职银行骗取贷款120万元,案发后,张某侠将该款已偿还银行,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李某某明知张某侠所找贷款的宋某某等人不符合贷款条件,却违反规定为其发放贷款120万元,李某某的行为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李某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对李某某的行为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李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为偿还个人债务,伙同他人共同骗取银行贷款,本人又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发放贷款。此案例说明个别银行的相关制度没有认真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同时也暴露出银行违规放贷等问题依然无法根除。目前此类案件之多,数量之巨,已威胁金融安全与稳定。


【风险防范】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是关键


目前,银行内出现的违规放贷手段主要有几种。


首先是越权放贷。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对基层分支行和信贷人员分别给予了不同额度的贷款发放权,即给予了信贷权限限制,对超过放贷权限的贷款要到上级行进行审批。基层分支行和信贷人员为了逃避上级行的审批和监督,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使贷款发放额度控制在各分支行范围内。


第二,是抵押不足放贷。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对抵押物价值与贷款额度进行了严格的比例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放贷。有的银行信贷人员为了达到放贷目的,不惜与借款人共同作假,虚假提高抵押物价值,从而使贷款发放达到“合规”化。信贷人员明知借款人的贷款手续不合规,抵押资产不足额或难变现,却仍然向借款人违规发放了贷款。


第三,内外勾结,银行员工为满足一己私欲或其他不正当用途。与他人勾结,制作虚假材料,再利用职务之便,发放贷款。本案例违规放贷形式属于第三种。


此类案件主要是因银行中高管和员工个人违规信贷操作或以贷谋私。一方面,银行内控制度再严,制度毕竟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信贷管理人员思想动机不纯,总会有空子可钻,信贷漏洞就永远无法堵塞。另一方面,银行系统遮丑心理,对信贷违规违法等问题大都限于内部处理,不敢公开向社会曝光,使信贷违规违法等行为得不到应有惩处。


作为银行自身来讲,要杜绝违规放贷现象,需要各项制度严格认真执行和落实,各级行要成立专门的制度督察职能机构,实行一级查一级,将具体督促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力或架空内控制度的行为,除追究经济行政责任之外,以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制度执行的威慑力。其次,要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成为内控制度执行的坚强保障和防范各类案件发生的坚固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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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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