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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纠纷,法院判无效

时间: 2016-07-27 11:33:15 来源:   网友评论 0
  •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暗藏风险 多家股份行中招

来源:银通智略报告《银行风险管控实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暗藏风险 多家股份行中招


近日武汉高院公布的一份关于某股份制银行与债务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官司的二审判决书引起市场的注意。

 

2014年3月25日,某股份制银行向武汉本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泰公司”)授信1亿元,并通过其对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分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原料分公司”)2014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授信中的质押担保。同日,本泰公司和银行分别出具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而武钢原料分公司也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确认书》上予以了确认。

 

据银行方面称,武钢原料分公司以付款方名义在该确认书上同时预留公章及财务确认,而银行方面也就该宗应收账款质押办理了质押登记,登记文件中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债券包括本泰公司对武钢原料分公司享有的金额2508万元的应收账款。

 

2014年6月2日,本泰公司和武钢原料分公司再次以相同模式质押了1254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办理了相应的质押登记。经过两次的质押,该股份制银行登记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规模达到了3762万元。

 

2014年6月4日,在3762万元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下,该股份制银行向本泰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然而,仅仅四个月之后,本泰公司对该笔贷款的利息偿还就出现了问题。当年10月21日,本泰公司由于拖欠银行利息9万多元被银行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了对贷款追偿,该银行也将武钢原料分公司和其母公司——武钢资源公司告上了法庭。

 

蹊跷的是,尽管本泰公司的贷款事实被认可,但是武钢原料分公司和武钢资源公司却称,两家公司并没有和本泰公司签订过原材料供销合同,也未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确认书》及《询证函》上签字盖章,银行所主张的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

 

由此,对于武钢原料分公司和武钢资源公司在本泰公司涉及银行贷款上的账款质押责任成为了三方争议点。

 

更重要的是,本泰公司对银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材料也不予认可。武钢原料分公司及武钢资源公司认为公司印章及个人签名涉嫌伪造,并提交了证明公司撤销、印章实际使用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的相关证据。证据显示,银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确认书》《询证函》及两份基础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此前已经作废

 

然而,该股份制银行为了证明应收账款质押的有效性,甚至让经办员工出庭作证,以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但是,经办的银行员工对于经办现场是否是武钢原料分公司工作场地,印章是否真实并不能确认

 

交易不真实,没有应收账款债权,武钢资源公司也就没有还款义务。然而,连利息都无法偿还的本泰公司对于银行债务肯定也是有心无力。该股份制银行在该笔贷款中吃了闷亏,债务的追偿可能难度相当大。

 

据了解,在民事一审中,法院判定本泰公司偿还贷款,但是却并没有支持应收账款的增信措施,也就撇开了武钢原材料分公司和武钢资源公司的偿债责任。双方官司的纠纷一直延续至今,而该案件的二审直到2016年2月才在武汉高院开庭,但是却以维持原判终结。


多家股份行中招

 

表面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一种债权的抵押贷款形式,但是其漏洞却在于造假极其简单。本泰公司和其关联公司法尔公司用相同手法在民生、浦发、中信等多家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均采用武钢资源公司和武钢原料分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终被法院判定无效。

 

据了解,本泰公司和法尔公司两家公司的四笔应收账款质押在银行贷款规模就过亿,官司纠纷仍在继续,但是贷款的回收却十分堪忧。

 

时件分析

 

风险点一:出质人欺诈风险

 

本案中最显著的风险点就是出质人即本泰公司违规操作引发风险。本泰公司伪造武钢原料分公司的公章及个人签名,多次对应收账款质押材料造假,累计骗出3762万元银行贷款。

 

风险点二:法律风险

 

本案中法律风险与出质人欺诈风险是紧密相关的。本泰公司对出质的应收账款造假,导致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不能成立、不能最终实现,于是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交易合同效力会被认定无效,所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无效。因此,无效的基础合同必会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权无法实现。

 

银行在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查中存在问题

 

首先,案例中的某股份制银行未要求出质人提供完整的材料证明基础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存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出质人提供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但在许多情况下,银行并不要求出质人提供货物交付凭证、货运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的材料,更不要求出质人提供经债务人确认的对账单。然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质人单方开具的,即使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仅凭这两份材料并不能完全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而且在此情况下,极易诱发出质人通过伪造基础交易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骗取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融资。

 

其次,案例中的事发银行过分相信盖有债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买卖合同、收货单、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等文件,而实务中存在许多私刻公章等不法行为,银行缺乏应有的警惕。一般情况下,若债务人盖章确认了债权人所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所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银行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应收账款是真实的。但是,如果这些材料上债务人的公章也是假的呢?而且根据笔者的经验,实务中已经有许多造假案例,造假方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一即为银行并不会亲自向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相关情况。

 

再次,许多银行过于信赖债权人提供的材料,对于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仅作形式审查而未进行实质审查。许多银行为了提高融资效率,在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主要审查债权人提供的基础交易材料,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亦由债权人单方面向债务人通知并由债务人确认。而银行对于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比如银行仅查看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中是否包括了买卖合同、发票、货物交付凭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等,而未进一步向债务人核实相关交易的情况。

 

由以上几个方面可见,实务中银行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主要问题在于银行未进行实质审查。一旦遇到债务人抗辩称应收账款不真实,而银行又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应收账款有效存在,纠纷发生之后银行便可能处于不利境地。

 

收账款进行实质审查应注意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层面均未细化规定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查的标准或规范,实践中银行主要根据各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查,但所进行的审查往往难以达到实质审查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应收账款进行实质审查:


(一)明确应当审查的内容


首先,除了审查债务人的情况以外,还应加强对出质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实务中银行比较注重对债务人的信用情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条件,但容易忽略对出质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笔者认为,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由于银行接受了出质人把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当出质人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出质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状况及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应收账款质押清偿情况,因此银行也应进行审查,以进一步确定是否叙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或者是否调整应收账款质押方案。


其次,重点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一是银行应审查出质人提供的基础交易合同中合同标的、合同期限、标的物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时间、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二是除了应审查基础合同以外,银行还应审查发票、交货凭证、质检证明等能够证明出质人已经履行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义务的材料。三是银行必须对前述证据材料彼此之间的金额、货物数量等进行核对,核实应收账款产生的时间、结算的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或抗辩权的情形,确保应收账款明确、特定、无争议。


最后却是最重要的,银行必须对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其明细进行重点审查。实务中大部分银行都已意识到应收账款金额的重要性,但容易忽视对应收账款金额的明细进行审查。对于出质人提交的未经债务人核实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明细单,银行应不予认可,必须由债务人确认。通过核对金额,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放款的额度,而通过核对应收账款的明细,可以与基础交易合同、发票、送货凭证等内容进行印证。


(二)审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据笔者所了解,实践中许多银行仅对出质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即形式审查),却缺乏更进一步的实质审查或者不知道如何进行实质审查,给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笔者认为,银行在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对于由出质人提供的有关债务人的资料、应收账款确认书等,银行不能完全相信。由于出质人具有融资需求,其为迎合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审批方面的要求,不排除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水分”,甚至部分出质人在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下不惜铤而走险伪造相关材料。如果银行过于信赖出质人单方面提供的材料,则容易给部分出质人骗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机会。因此,对于出质人单方面提供的材料,银行应另行核实。


第二,争取由债务人参与核实应收账款,必要时银行应亲自向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情况,直至获得债务人的确认。在应收账款质押实务中,出质人伪造债务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伪造基础交易文件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银行由于缺乏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方面的经验而被骗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款。若在审查之初,银行能够亲自向债务人核实相关信息,则出质人伪造材料骗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款的情况必将大大减少。一是出质人不敢轻易造假,二是即使出质人造假,也可能被银行和债务人识破。

 

第三,在亲自向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过程中,银行应谨防债务人的接待人员系假冒或债务人有意安排,从而使审查继续流于形式,无法实际向债务人核实了解真实情况。在多起应收账款质押纠纷案件中发现,部分案件中出质人在银行前往债务人核实之前,已经事先安排人员冒充债务人的员工在会议室等候,甚至与出质人的部分员工串通造假。因此,银行在向债务人核实的过程中有必要审查、核实债务人的接待人员身份及其代理权限。


第四,在调查方式上,银行可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出质人与债务人甚至其关联企业,银行可进行实地调查,比如到债务人企业实地考察经营情况、查看基础交易相关项目是否真实存在、相关货物是否已经入库、数量多少、是否已经检验等。至于非现场调查,银行可借助快递、电话、邮件等方式,不通过出质人而直接向债务人了解相关情况。比如,银行直接以特快专递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进行核实,通过债务人官方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直接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并就基础交易的相关情况向债务人进行核实。


(三)应完善实质审查的流程与标准,对业务人员加强培训


由于对应收账款进行实质审查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银行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审查流程或规范。由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银行业务当中属于较新的业务类型,许多银行虽然已经开始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但缺乏足够的业务经验,故相应的业务操作规范离实质上防范相应的业务风险还存在一定距离。另外,由于银行业务人员素质、能力亦参差不齐,在银行缺乏完善的业务操作规范指引的情况下,使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面临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因此,银行应不断积累业务经验并注意总结问题,通过行业交流,银行间互相学习、借鉴业务经验,并不断完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对应收账款实质审查的流程与标准,同时对业务人员加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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