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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从银行行长做转贷“买卖”看银行人员管理弊病

时间: 2014-10-08 17:44:21 来源: 银行联合信息网  网友评论 0
  • 受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受王某所托为温州玛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提供帮助,事后收受王某好处费14万元人民币。以上种种现象及问题不仅仅本案件中有,我们从榆林民间借贷危机的事件中了解到,榆林当地的银行行长大都有“干私活”的行为。

  引自银联信《银行业务操作风险案例精解9月刊》

  某地银行支行行长赵某在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批小型企业贷款的职务之便,和中间合伙人为一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做起了转贷“买卖”。受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受王某所托为温州玛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提供帮助,事后收受王某好处费14万元人民币。本次案件让我们再次的注意到银行内部制度及人员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风险。

  【案件概述】80后银行行长做转贷“买卖”,办一笔贷款赚14万

  2014年9月4日上午9:30,赵某在鹿城法院受审,罪名是受贿罪。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赵某在担任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批小型企业贷款的职务之便,受王某所托为温州玛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提供帮助,事后收受王某好处费14万元。

  庭审中,事情的整个过程得到还原:玛高公司是做葡萄酒的,当时因贷款的事找王某想办法。于是王某来探赵行长的口风,问玛高公司是不是符合贷款要求。此间王某还向赵某表示玛高公司可以承担高点的利息。之后,王某就去具体操办了。他和玛高公司约定,无论银行利息多少,得按月息1分5结算(月息1分5,相当于1年要还18%的利息)。不久,玛高公司顺利拿到了600万元贷款。当时银行的实际利率为七八厘,也就是说,王某空手套白狼,至少赚了7厘的利息差,总共赚了28.5万元。事后,他给了赵行长14万元好处费。

  此外,赵行长一方面掌握了不少需要转贷的企业信息,另一方面关系着银行能不能继续放贷,因此在2011年8月,温州五美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转贷750万元,赵某利用职务之便,由王某负责和五美公司衔接,以社会上的高利贷利息提供转贷资金。同时,赵行长也积极斡旋,为王某找到了资金来源。短短数天,王某就收了五美公司33.6万元利息,而他只付给上家14万元。这笔生意下来,赵行长得到了4万多元的分红。

  【案件分析】从“银行行长做转贷买卖”分析其手段及犯罪特点

  (一)提高利息对企业发放贷款,个人赚取贷款利息差额

  对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企业,通过赵某从银行取得贷款,但是前提要求是企业贷款利息要高于银行的实际贷款利息,赵某及王某等人由此赚取利息的中间差。

  (二)利用行长身份卖转贷信息

  赵某身为行长,经常有企业老板贷款到期后,打电话给他咨询续贷的事。赵某既掌握了不少需要转贷的企业信息,又关系着银行能不能继续放贷。因此,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开始转贷“买卖”,利用这些需要转贷的企业,为其寻找资金来源,从而收取利息。

  本次案件对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干“私活”有示范作用。分析这次案件发现首先是犯罪活动分工明确,并且赵某和王某团伙作案,王某负责联系企业收取利息,赵某负责对企业的贷款发放及联系转贷的资金来源,利用各自的“优势”各司其职;其次,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熟悉银行业务。赵某与王某都是银行员工或者曾经工作在银行,对银行流程非常的熟悉了解;最后,由于银行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监督,才使得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做违法活动。

  【风险分析】银行管理出现漏洞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基层行领导业务发展压力大,对于一些市场和客户银行势在必得,在此背景下大部分工作人员认为只要业务发展了,内部管理一切都好解决,对合规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银行内部尚待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合规经营必须付出更多的精力和经营成本,但没有相应的激励和补偿机制;而违规取得的“效益”却比受到的处罚要更有诱惑力。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为了业绩和短期利益而放弃制度约束,以制度违规的代价取得业务发展绩效。本次案件中,涉事的赵行长之所以对一些企业贷后再贷,一方面可以赚取利息差,令一方面也间接的体现了这些贷款都在银行贷款指标之内,也是间接的完成银行贷款业务的体现。

  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缺乏执行的基础。“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再好制度规定没有好的监督制约机制,也只是“一张白纸”,一方面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另一方面监督制约机制必须要能贯彻执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银行缺少完善的合规管理监督机制。对合规管理的监督主要分散在监察和内审部门,主要是事后的合规风险监控,对事前和事中合规风险监督制约不足。二是监督制约机制贯彻执行困难。现阶段有章不循“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权责不对等,激励和补偿机制不配套,处罚还会带来当事行和当事人的强力“反弹”,处罚执行的效果往往很不理想,“屡教屡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本次案件的体现就是一行之长竟然干起“私活”几年之久,银行监管部门竟然没有发觉或者进行处理,由此可见银行内部机制存在漏洞。

  以上种种现象及问题不仅仅本案件中有,我们从榆林民间借贷危机的事件中了解到,榆林当地的银行行长大都有“干私活”的行为。银行行长出面为企业担保贷款,而贷款则由银行行长和企业共同使用。“干私活”在银行内部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

  【案件启示】银行对类似事件的防范

  (一)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及人员素质教育

  构建合规体系,树立银行特色的合规文化。一是加强合规管理理念的推广。对领导干部要引导其树立良好的业务发展观,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管理的辨证关系;对普通职工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职业发展观,正确处理合规操作与职业风险的利害关系。通过对全员合规意识和责任的深化、提炼,将岗位制约和自律的要求尽可能转化为全员日常自觉行为。二是加快完善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能设置。对现有内部控制、各业务部门内设置的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能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归并调整,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权限及其相关工作内容。在各分支机构以及业务条线设立合规管理员岗位,承担所属部门的合规职责。对明显违反银行规章制度的人员视情节是否严重要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在银行信贷方面,对于信贷审批条件的落实,应明确专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执行和监督

  对还后再贷的用途监控要对企业的关键财务指标进行核实。主要还是要看企业真实现金流是否充足,如只是因为货款回收款期未到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借款,要对其关键财务指标进行核实,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如发现销售收入严重下降,利润亏损等财务指标恶化的现象,要压缩贷款,增加保全措施,直止对其收回贷款,防止银行贷款出现风险。由专门的人员部门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对企业贷后再贷,即使是权威人士的担保如本案的银行行长等,只要是不符合银行规定,执行人员就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准其贷款。严格的规定、严肃的执行从根源上断绝银行内部人员因各种原因揽私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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