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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之适用

时间: 2009-07-16 13:59:27 来源: 商账追收网  网友评论 0
一、案情

国内A公司同美国买家B公司签订了箱包产品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67万美元,结算方式为T/T。A公司先安排了四个集装箱的出运,发票金额32万美元。随后,A公司在见到B公司付汇水单的传真后将正本提单寄给B公司,但A公司开户行却未能收到货款。B公司此时不断要求A公司将合同中余下部分尽快发运,A公司出于谨慎考虑,拒绝了B公司的请求。此后,A公司通过传真和电话多次向B公司追索货款,B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推迟支付时间,后又提出A公司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导致销售不畅、商品积压,由此拒绝对A公司付款。A公司不断尝试和债务人谈判,在自行追索无望的情况下,将此案委托我公司介入追讨。

二、处理

考虑到此前B公司曾有欺诈的嫌疑(提供假的付款水单),我们在接到案件后初步判定此案同B公司协商解决的希望不大。果然,在与B公司取得联系,并向其发出第一封催讨函后,B公司依然坚持过去的理由,并对我们采取法律手段的声明置若罔闻。

针对B公司不合作的态度,解决此案的唯一希望只能是诉诸法律途径。为避免盲目诉讼,我们对B公司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B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已经没有实质经营,业务严重萎缩,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债务人公司提起诉讼应该可以赢得官司,但债务人公司可能在应诉的同时就申请破产,使债权人无法获得真正的补偿。

不过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B公司的老板C先生拥有大量私人资产,而且B公司的许多客户都在和另一家D公司进行交易,而D公司与B公司的所有者都是C先生。于是,我们对B公司和C先生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掌握了以下几点证据:

1、尽管B公司的注册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三人,但其从成立之初实际上就是一个封闭的“一人公司”。公司发起人是C先生和其妻子。本案争议发生时,C先生实际上占有B公司97%的股份,是B公司的实际所有人。

2、没有记录表明在B公司存续期间举行过董事会会议。

3、B公司从未举行过股东会议。

4、在B公司存续的整个期间,C先生是公司运营的唯一受益者。他每年从B公司获得8万美元左右的收入,尽管B公司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公司董事会同意支付C先生这些工资。事实证明,C先生作为公司的控制权股东正在“吸干”公司资产。

5、公司资本不足。公司的原始资本因公司的长期无利经营而耗尽。C先生现在利用本应付给供应商A公司的货款作为运营成本,并从公司的业务中获取了大量收入。

6、C先生在与A公司的交易过程中,曾有两次欺诈行为,一次是伪造付汇水单,另一次是谎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积压,但实际上该产品早已销售一空。

7、C先生控制的两家公司之间交易记录混乱,有迹象表明它们之间曾进行过内部交易。

基于上述证据,我们建议A公司在美国对B公司和C先生提起诉讼,诉请法庭判令C先生以私人财产偿还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B公司在应诉后迅速通过其律师表示了和解的愿望,并提出以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了结此案。

三、启示

许多出口企业听到债务人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的消息后,往往会陷入绝望,仿佛失去了对债权的保障,因为众所周知,无担保债权人很难通过参加破产清算程序获得补偿。即使有所补偿,相对于其损失而言也是杯水车薪。

在此案中,我们成功运用了美国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也称“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从而使债务人放弃了通过破产来达到欠账不还的企图。

准确地讲,“揭开公司面纱”是一种司法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法庭将剥夺公司成员或管理人员所拥有的对公司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的豁免权。根据该原则,如果成立公司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实施欺诈,就要刺破公司面纱。如果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有欺诈行为,公司的股东本来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结构就可能被否认,转而由股东承担个人责任。法庭在判决时,可以越过公司的表面形式,直接揭示欺诈、错误或不公正的本质。换句话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着重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弥补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对债权人保障不足的缺陷。

但需要注意的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公司制度,即不是对公司拥有独立人格和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否认。法院在适用这一例外原则时,一定要求证据充足,令人信服。而且,一定是在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需要远远压倒维护法人制度的稳定性时,法院才会谨慎严肃地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去敲开公司外壳对股东的保护。所以,不是每一个案子都有可能要求个人或股东来承担责任。归纳起来,通常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法院才倾向于考虑揭开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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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商账追收网 作者: (责任编辑:du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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