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破产案看美国破产替代程序
时间: 2009-04-08 13:40:45 来源: 商账追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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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国内A公司于2007年9月向美国加州B公司出运价值25万美元的小家电,贸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OA30天。货物出运后,A公司向买方提供了全部单据,等待买方付款。令人意外的是,2008年1月,A公司突然收到一家商业信贷服务公司致所有债权人的函,声称买方B公司已经进行了“为债权人利益的全面转让”(GENERAL ASSIGNMENT FOR BENEFIT OF CREDITORS)。作为财产的受托人,该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债权登记表(PROOF OF CLAIMS),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参与债务人财产清算的分配。由于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中国信保通报了相关信息,并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调查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为保证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科学性,中国信保在接到A公司通报的第一时间即启动了海外调查程序。
根据中国信保的调查,买方确已资不抵债,买方拖欠货款事实存在,债权清楚。因买方并未正式进入常规的美国法院联邦破产法院监管下的破产程序(第7章或11章破产),而是进行了“为债权人利益的全面转让”,中国信保对相关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致的了解。
三、“为债权人利益的全面转让”程序的介绍
(一)定义
“为债权人利益的全面转让”是美国州法规定的类似于联邦破产法第7章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实际就是一种概括性让予,指将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的财产都托付给他人(受让人ASSIGNEE),由其催收外人所欠债务人的款项,出售债务人财产,将收益分配给债务人的债权人,并将偿债余额返还给债务人。
(二)可以提起“为债权人利益的全面转让”程序的主体
一般而言,所有的债务人都可以进行相关转让。债务人作为转让人可以是一般自然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拥有资产,并有负债的债务人都可进行相关转让。但实践中此程序较少有自然人采用,原因是在CHAPTER 7章破产项下进行清算,个人债务人可以得到清算分配后的债务豁免,而根据“为债权人利益的全面转让”程序,个人不能享有此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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