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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钢铁铸造厂
被告一:浙江机械集团温州分公司
被告二:某日本公司
刘仍安律师是本案原告-某钢铁铸造厂的代理律师。
某钢铁铸造厂在中介人浙江机械集团温州分公司的撮合下,与某日本公司签订数百吨出口铸件,要求“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及其他缺陷”;产品须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证书,货款以L/C形式支付。
中介人浙江机械集团温州分公司提出要求:工厂在收到外商开出的信用证后,必须支付中介费40万元。
由于此批出口铸件工艺简单、数量大、单价高,该厂领导十分重视,马上组织力量根据对方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结果,某日本公司以不符合合同的质量约定,拒付价款,而且扬言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某钢铁铸造厂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在刘仍安律师的帮助下,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仍安律师意见:
1、买方在铸件加工合同的技术要求中隐藏了一些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质量用语,企图使生产商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可能达到要求,从而联合中介方骗取加工方的中介费用,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2、加工方生产的铸件已达到买方购买该铸件的初始用途,应视为符合合同要求。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刘仍安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刘仍安律师提醒注意】
买方在铸件加工合同的技术要注中隐藏一些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质量用语来迷惑厂家,要求企业按图纸要求生产、商检,而生产出来的产品却不可能达到要求。如“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及其他缺陷”,生产企业一般不会注意这两条质量要求里面隐含着另一层含义:任何一个铸件只要买方认为不光洁或是含有上述任何一种缺陷,即使此缺陷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也是不合格品。照此加工要求,不论工厂的铸造水平多高,也达不到要求。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往往通过同伙以中介的形式,或者直接与企业联系,利用企业急于承接出口业务的心理,要求企业支付“中介费”或者交纳保证如期交货的“保证金”。买方打着“信用证付款”和“商检部门检验”招牌,显得很正规,但因为买方规定厂家在其产品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再经买方复验后才能启用。而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有效期一般都较短,企业生产出产品后,买方人员则借故拖延时间,等信用证已到期,使生产企业不但白白损失“中介费”或“反保证金”,而且投入生产的大额费用也无法收回,落得悲惨结局。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