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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玛”轮迟延交货纠纷案

时间: 2009-11-16 16:21:58 来源: 56物流网  网友评论 0
  • 船舶航行中,船长怀疑主机有故障,请求救助,由拖轮拖带并绕航停靠多个港口检查,致使船舶延误四个月,后被证实主机没有任何故障。海事法院判决,承运人应承担迟延运到责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案情]

  原告:广西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

  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KISSED MARINE CO.,LTD.)。(以下简称山奇士公司)

  被告:MICHAEL KRITIKAKIS GROUP SALVAGE TOWAGE 。 (以下简称MICHAEL公司)

  1993年3月21日0900时,“帕玛”轮从希腊的皮雷埃斯港(PIRAEUS)启航,24日0715时抵达乌克兰赫尔松港(KHERSON)装货,4月14日1500时装货完毕,装载3856卷9912吨盘元。20日1445时抵俄罗斯的图阿普谢港(TUAPSE)加载,26日1820时装货完毕,装上角钢4091.977吨。27日0125时离图阿普谢,30日1110时抵皮雷埃斯。5月22日1755时从皮雷埃斯港启航, 开往中国北海港。28日1610时当船舶航至红海时,轮机长向船长报告称主机有异常响声,29日0830时轮机长再次向船长报告称艉轴部位有异常响声。30日1630时轮机长要求停车检查主机,船长同意。6月1日0525时船抵浅水区域抛锚,经检查听见艉轴的响声并伴有震动但未查明原因。5日0030时起锚续航,0350 时再次抛锚检查,2113时起锚再续航,2210时又听到响声并再次抛锚检查。8日 1340时,“LEOPARD”轮靠上“帕玛”轮,派潜水员潜水检查螺旋浆, 发现外部情况良好,1600时离开“帕玛”轮。9日1410 时船长将情况报告船东山奇士公司,山奇士公司指示船长与TSAVLITIS SALVAGE(INTERNATIONAL) LTD.(以下简称救助公司)签订了劳氏(1990)格式“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约定由LEOPARD轮将“帕玛”轮和货物拖往亚丁、科伦坡或新加坡。 救助公司要求北海公司提供担保。北海公司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伦敦办事处向救助公司提供了263,250英磅的担保函并在担保函中保留了强烈的反对意见。9日1500开始拖航,“LEOPARD”轮将“帕玛”轮拖至亚丁港, 在该港停留五天,山奇士公司派希腊的技术员登轮检查。因山奇士公司指示船长不要记录技术人员登轮的情况,故对检验结果没作记录。7月7日1230时,“帕玛”轮抵达斯里兰卡科伦坡并抛锚,技术人员登轮检查,仅认定主机有响声。17日0900时“帕玛”轮续拖往新加坡,30 日 1915 时抵新加坡。 8 月 16 日,SHERINGHAM P & I SERVICES (FAR EAST) PTE LTD.的检验师对“帕玛”轮主机、尾轴和螺旋桨进行了检验,没有发现不正常的声音。 18日,“帕玛”轮进行了试航。救助人协会的试航报告记载:该轮经二小时在各种航速下进行了试航,没有听到主机不正常的声音和震动,也没有感到过热的情况。9月18日1045时,“帕玛”轮离新加坡自航驶往中国北海,27日1110时抵北海港抛锚,10月8日1120时靠泊,9日1050时开始卸货,12日2000时卸货完毕。16日1830时开往中国汕头,19日1445时抵汕头港锚地,29日1315时靠泊,28日1830时开始卸货。1994年5月19日庭审时,船长证实, 从红海到汕头港“帕玛”轮主机都没有修理过。

  10月5日, 货物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代北海公司向山奇士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损担保。

  1993年11月1日, 北海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在汕头港扣押了“帕玛”轮。1994年5月9日申请变卖船舶。同日,“帕玛”轮21位船员因山奇士公司拖欠工资和其他费用,也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和拍卖“帕玛”轮。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了北海公司变卖“帕玛”轮和“帕玛”轮21位船员扣押和拍卖“帕玛”轮的申请。7月5日,北海公司申请撤回其变卖船舶申请。7月6日,海事法院根据“帕玛”轮21位船员变卖船舶的申请在汕头依法拍卖了“帕玛”轮,得价款1,550,000.00美元。

  海事法院委托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于1994年6月8日在汕头港锚地对“帕玛”轮进行了技术状况检验。对“帕玛”轮主机的检验结论是:“主机外观情况良好,经冷车正、倒车起动试验,情况正常,经查阅轮机日志,该轮于1993年9月27日至10月19 日从新加坡开往防城港后到汕头港途中的主机运转记录,发现情况正常。”对“帕玛”轮的总体检验结论是:“该轮原持有BV船级,属可装载重货无限航区简易干货船,虽然已经有17年船龄,由于总体维护保养较好,根据本次检验和试验结果,可以认为该轮的船体结构性能、轮机及电气设备、救生、消防、通讯及航行设备等均属正常,除船舶证书问题外,船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据查,1993年3月4日、4月28日、4月29日,北海公司作为卖方分别与南宁市大沙田明富贸易公司、广西区经贸物资供应公司北海公司、北海百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南宁市物资总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上述买方供应俄罗斯角钢3400吨,总货值为人民币13,545,000.00元。因货物延迟运到4个月,被占用货款人民币13,545,000.00元,以月利率千分之9.36计算,利息损失为人民币07,124.8元。 北海公司无法履行内贸合同,内贸合同的买方南宁市大沙田明富贸易公司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北海公司,北海公司败诉并支付诉讼费人民币31,305元。北海公司未提供延迟运到造成其他损失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救助费。北海公司

  未提供证据证明MICHAEL公司是帕玛轮经营人。

  北海公司于1993年11月30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山奇士公司在船舶没有存在实际危险的情况下,滥用紧急代理权,代表货物所有人与救助人签订“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是不恰当的。请求法院确认山奇士公司请求救助的措施不合理;判令山奇士公司承担北海公司将承担的救助费分摊责任400,000英磅; 判令山奇士公司赔偿因船舶延误给北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607,184.92英磅及其利息。

  山奇士公司答辩认为:船长在船舶主机、螺旋桨或尾轴发出异常响声,船舶及所载货物面临危险的情况下请求救助,措施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北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MICHAEL公司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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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56物流网 作者: (责任编辑:alexm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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