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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些总结

时间: 2008-04-06 01:49:39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些总结(一) 

          一、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为了简化和加速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

      4、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ayage)
      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船东所承担的明示及默示义务,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GENCON76中关于预备航次的规定,只有简短的一句,“船舶应驶往××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浮泊的邻近地点装货…”(The
      said vessel shall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 stated in Box l0 or
      so near thereto as she may safely get and lie always afloat,and there load
      a full and complete
      cargo…)。对这段语句的理解应为船舶要以合理的速度尽快驶往装货港,而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此项义务包括船舶应在合理的时间开始预备航次,否则租船人有权取消合同。在前言中与预备航次条款相配合的有另一语句,即“在本航次租船合同下约于第9栏中规定的日期准备就绪……”“……and
      expected ready to load under this charter about the date indicated in Box
      9……”。预计准备就绪一般被认为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因此船东就负有绝对的责任适时启航预备航次,使得船舶有足够的时间按习惯速遣的速度抵达装货港和准备就绪。无论上一航次有何天灾,不可抗力而导致船舶不能适时启航,船东就已经违约。

      5.装货港和卸货港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规定也是合同的重要规定。这个条款的订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具体列明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二是不具体列明港口名称,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由租船人选择,在第二种情况下,租船人选定港口后,应及时通知船东。为避免争议,合同中一般均写明租船人应何时通知船东,如:
      “船过**海峡(港口)之前租船人应告知船东选港。”另外,选港一经确定,租船人就几乎不可能更改了。
      在本条款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安全港(Safe Port)和安全泊位(Safe
      Berth)问题。“安全港”在租船业务中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英国的著名法官Seller在审理Leeds Shipping V. Societe
      Franchaise Bunge(The eastern
      city)一案中,曾给安全港下过如下的定义:“在没有不正常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这一定义仍是较为笼统的。但一般说来,只要船员在港口没有疏忽和过失,而船舶发生损毁事件,十之八九是可以诉诸不安全港的。

      关于安全港的责任归属问题,一般的原则是谁对港口有最大的决定权,谁就要负责该港的安全责任。在列明装卸港口的情况下,表示船东已认可该港口为安全港口,因此船东就需要对安全港负责。在租船人选港的情况下,安全港的责任自然落在租船人的身上。但这一点也不是绝对的,只要租船人在选港时已克尽职责,确定其所选港口可预见是安全的,即使后来该港变得不安全,租船人亦无须负责。

      安全泊位责任归属的划分原则与安全港相同。一般情况下,泊位总是由租船人选择的,泊位的安全责任自然由租船人负责。
      与安全港相联系的另一条款就是附近条款(Near Cluse),GENCON76中使用的语句为…or so neer thereto as she
      may safely get and lie always
      afloat。其含义是当指定的港口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有迹象变得不安全或是船舶进入该港后将会遇到各种障碍时,船东有权指令船舶驶往附近可以安全到达并能保持浮泊的港口或地点。至于变更港口所产生的货物转运费用,船东凭此条款可不予负责,将由租船人自行负担。适用“附近条款”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船舶在无法前往指定港口的情况下,必须等候一段合理时间,,如仍未改善,则可据此条款前往附近港口;第二,船东指令船舶所去的变更港口必须符合“范围原则”,即必须与原来港口处于同一系列之内。

      6、货物
      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其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以及包装形态等方面。运送不同种类和性质的货物,对船舶的结构、设备以及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而且与船舶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乎船东及租船人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在GENCON76中,有关货物的规定填写在表格的第12栏,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货物的品名、种类和包装。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除具体列明一种货物外,有时为了租船人贸易上的便利,通常规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由租船人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甚至有的只规定为合法货物(Lawful
      Merchandise)。但在这种情况下,船东一般会要求在合同中增订“危险品除外”的附加条款(Except Dangerous
      Goods),以维护其利益。而且,由于这种做法势必增加船东的责任,船东也会相应地要求提高运价。
      提供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是租船人的绝对责任,如果租船人提供的货物与约定不符,船东有权拒装。如果租船人选定的货物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不能装船,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只要在规定的货物种类中有其它货物可以装船,则租船人仍有提供货物并装船的义务,但允许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安排。

      货物的包装类型一般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明,因为货物的包装有时会影响船舶能否适航以及装卸平舱,理舱费用和驾驶,管理船舶的费用等等问题。
      ②货物数量。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规定租船人应提供满舱满载货物。在GENCON76中就是如此。“…and there load a full and
      conplete
      cargo…”所谓满舱,是指租船人提供的货物应装满舱容。所谓满载,是指租船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货物载重能力,换言之,即货物装船后,应使船舶的吃水达到允许的最大限度。因此,满舱满载货物就是船舶所能装运的最大限度数量的货物。一般来说,如果货物是轻泡货,租船人提供的货物应达到满舱;如果货物是重货,租船人提供的货物应达到满载。

      关于货物数量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下列两种:第一,满舱满载某种货物**吨,船方选择百分几伸缩(More or
      Less),这种规定方法被称为“伸缩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第二,满舱满载某种货物不超过**吨,不少于**吨,由船方选择,这种规定方法被称为“最高最低条款”(Maximum/Minimum
      clause)。当租船合同中采用上述方法来规定货物数量时,船舶具体的装货数量应由船长在装货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租船人,即俗称的“宣载通知书”(Declaration
      of ship|s Deadweight Tonnage of
      Cargo)。船长宣布的载货量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选择,如果超出范围,则租船人可以拒装。而且,宣载量一经确定,就不能够再作修改。如果宣载量小于船舶实际载货量,造成租船人退货短装(Short
      Lift)损失,则船东须负赔偿责任。如果租船人提供货物的数量达不到宣载量,则违反了其应提供满舱满载货物的义务,须向船东支付亏舱费(Dead
      Freight),作为船东因此受到的运费损失的赔偿。
      ③甲板货(Deck
      cargo)。所谓甲板货,是指依照航运习惯或法律规定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货物能否装在舱面上,须经双方同意。即便双方同意舱面空间可用来装载货物,其风险责任也是由租船人承担,船东并不负责。(GENCON76中也是如此规定:“…if
      shipment of deck cargo agreed same to be at charterer|s risk…)
      ④垫舱和隔舱物料(Dunnage and seperations)。GENCON76对装货所需的垫舱和隔舱物料由哪一方负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租船人负责提供所有必需的垫舱和隔舱物料,如有需要,船东允许使用船上现有的垫舱物料(…charterers to Provide all mats and/or wood for dunnage and any seperations required,the Owners allowing the use of any dunnage wood on board if required…),实践中,一般视货物性质及种类由双方协商确定由谁提供垫舱及隔舱物料。
      在GENCON76的第一条中,除上述内容外,还有一部分是关于运费方面的内容(…and there deliver the cargo on being paid freight on delivered or intaken quantity as indicated in Boxl3 at the rate stated in Boxl3),为了叙述的方便,一并放在运费支付条款中讨论。
      (二)船东责任条款(Own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GENCON76的第二条虽然名为船东责任条款,但实质上是一条保护船东的免责条款。
      在英美普通法下,除天灾(Act of God)、公敌行为(Act of Public Enemy,Act of Queen|s       Enemy)、货物固有缺陷及包装不善(Inherent Vice and Insuficient Packing)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火灾(Fire)等少数几个原因外,船东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均须负责。但船东往往以“合同自由”为借口,在租船合同中添加免责条款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实行之后,提单运输中船东对货物的责任已比较明确,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条:

      1.提供一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均适航的船舶。
      2.船舶适航不仅指其具有相应的航海能力,而且包括其适货能力。
      3.船东对所运送的货物负有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责任。
      4.不仅船东必须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雇佣人和代理人也同样有此项义务。
      5.如果船东违反了适航义务,则须对不适航引起的货物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海牙规则中关于船东责任的规定还是比较含理的。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对货物的责任则须视合同规定而论。在GENCON76本条款下,船东仅对(Only in case)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责:
      1.货物积载不善或疏忽;(但由交货人/租船人或其雇佣的搬运工或服务人员进行积载操作者除外)。
      2.船东或其经理未能克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适航并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给船舶。
      3.船东或其经理的行为或过失。
      由此可见,GENCON76中关于船东对货物责任的规定与海牙规则的规定相类似,但比较笼统,限制也多,显然有偏袒船东之意。例如,第1项中括号内的内容就不尽合理,即便装货由租船人雇佣的装卸工人进行,船东仍对货物的积载负有指导监督的义务,仍须对货物的积载负最终的责任,毕竟只有船东最清楚船舶的性能及安全方面的要求。

      本条的其它内容,都是关于船东的除外责任的,大意是:船东对其它任何原因(Any other cause whatsover)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均不负责,甚至船长、船员或船东雇佣的其它船上或岸上人员的疏忽或过失而引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船东亦无须负责,即便他们的行为在其它情况下船东须负责,但在本条款中除外;船东对船舶在装货、启航或其它任何时刻(At any time whatsover)不适航所引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不负责任。因为其它货物接触,或其它货物渗漏、串味、蒸发、易燃、爆炸或包装不良所致货物损失,均不得认为是积载不当或疏忽,即使事实如此(Even
      if in fact so caused),亦不作此论。有了这样一大段清楚、明确、用字强烈的免责项目,船东的责任范围就大大缩小了,这对租船人而言是很不利的,因此在订立合同时租船人应争取把它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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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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