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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犯罪,不是刑法上的罪名,在理论上把与票据相关的一类犯罪统称为票据犯罪。从广义上说,凡是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票据或者利用票据进行犯罪的都是票据犯罪。狭义上的票据犯罪是指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刑法上直接以票据作为罪名的犯罪。
狭义上的票据犯罪是指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利用票据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包括:票据诈编罪、伪造、变造票据罪;非法出具票据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司法实践中票据犯罪就是在这一语义上使用的。
票据犯罪的客体:
票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是金融秩序还是经济秩序?只是在把票据犯罪的四种类型犯罪。统一研究时,才会被提出。因为,单独说票据诈骗罪,伪造、变造票据犯罪和非法出具票据罪,对违法票据进行承兑、付款、保证罪时,它们的犯罪客体是明确的。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认定同类客体一般是根据刑法分则中的罪章分类,1997年刑法分则采用了大章制,将全部的犯罪分为10个罪章。所有的金融犯罪纳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分别列人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所以根据刑法立法归类,所有的金融犯罪以及票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金融秩序。但是,票据作为金融工具,理应遵循金融秩序。
某教授曾指出:对金融犯罪的界定,应该从金融这一概念的特定含义出发,并以金融法的范围为根据。金融犯罪是指以欺诈、伪造以及其他方法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据管理、信贷管理、证券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以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依法应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票据犯罪是一种金融犯罪,所以,票据犯罪客体不仅应该遵循刑法规定而且应该依据金融法律规定。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票据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金融秩序。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了票据犯罪。金融秩序是票据犯罪以及其他金融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
票据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否是复杂客体?有学者认为:“票据犯罪就其本质而言,既侵犯票据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又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显然认为是复杂客体。对于票据诈骗罪是复杂客体没有争议,因为票据犯罪既破坏票据法律制度,又侵害他人的票据财产权。
有学者认为:“票据读职犯罪与伪造票据犯罪的直接客体则是单一的,集中表现为对票据法律制度的破坏,并不存在复杂客体的问题”。其实,从票据犯罪的成立要件来看,非法出具票据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票据罪,其中非法出具票据罪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都要求“造成较大损失”这一点来看,这两个罪不但侵犯票据法律制度,同时也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因而,这二罪仍是复杂客体;伪造、变造票据罪在刑法中表现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来看,要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和伪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似乎也有财产权问题,但由于无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以实质上并无直接财产权问题。因此只有伪造、变造票据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单一的。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票据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