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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追索

时间: 2018-12-06 15:28:49 来源:   网友评论 0
  •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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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


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包括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例题.多选题】


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甲银行承兑,票据到期前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赵某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票据到期的第二天,C公司请求甲银行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 000元为由拒绝付款,则C公司可以向()追索。

A.A公司

 

B.B公司

 

C.甲银行

 

D.赵某

 

【答案】ABCD


【解析】A公司是出票人,B公司为前手背书人,甲银行为承兑人,赵某为保证人,持票人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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