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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票据业务非理性扩张问题

时间: 2016-05-04 15:34:33 来源: 《中国农村金融》  网友评论 0
  •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贴现、质押、转贴现,其流动性强,票据市场的失信和欺诈已经使票据成为资金风险的承载体和聚焦点,近年来大案、要案接连不断,如某行近期发生票据买入返售业务重大风险事件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6年第6期)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贴现、质押、转贴现,其流动性强,票据市场的失信和欺诈已经使票据成为资金风险的承载体和聚焦点,近年来大案、要案接连不断,如某行近期发生票据买入返售业务重大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39.15亿元。随着银监会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3号文),各家银行大都集中进行票据风险排查,部分银行已暂停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非理性扩张的风险


票据业务既有利息收入又有非利息收入(票据贴现、质押和手续费收入),还具有“创造存款”等功能,受各种考核指标的利益驱使,票据背后的金融功能被过分挖掘。银行往往使用虚假无效的交易合同或超合同金额和期限“滚动”为企业签发票据,或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通过转贴现的方式给其他银行或民间票据市场。而企业尤其是一些关联企业,则利用银行间的竞争,通过缴存部分保证金,办理相应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银行转贴现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赚取利差,甚至流入股票证券市场。


票据业务的主要风险是流动性风险,银行“滚动”签发票据,没有真实贸易支撑,使得银行间市场一部分短期限、低风险、低收益的同业资金在机构间“空转”,日益脱离实体经济。而在经济下行期间,资金和期限出现错配,虚拟与实体经济矛盾不断积累,一旦票据链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金融领域风险加大,最终会使实体经济受到打击,2013年较大范围的“钱荒”就导致多家银行票据业务巨亏。


票据业务的无序发展,也使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银行票据,恶意公示催告等。有些银行从业人员经不住诱惑,盗用真版空白承兑汇票,或截获出票行查询回复电报,利用伪造和投递假查复电报等手段牟取私利。票据诈骗已逐步向集团化、智能化、技术化发展,加之缺乏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信息查询系统,跨系统查询更难。犯罪分子利用先进技术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的手法不断更新换代,有的银行对采用电子仿真技术克隆出来的票据常常束手无策,审查票据真伪的压力很大。票据案件发生后,有的银行不是及时报案,而是尽量内部处理和消化,使银行丧失了减少损失的最佳时机,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一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受自身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的制约,常常成为诈骗的重要对象。在信贷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回收货款过程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票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作案人员在开票环节就为下一步作案作好铺垫,如同一出票人同日向同一收款人签发多张大小额不同的银行承兑汇票,再将小金额票据变造为大金额票据进行诈骗。从银行已堵截的伪造票据来看,只有少数细部特征存在疑点,如印刷字体粗细与真票不符,字体颜色较重,票面色彩之间过渡略显异常,银行经办名章缺失或伪造,企业印章有打印迹象,少数防伪标志与真票有细微差别,编号或付款行地址与实际不符,银行密押有刮磨处理等。


当前,民间票据贴现市场利率与银行间票据市场的贴现利率存在较大的利差,为无序发展的金融掮客、小贷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了生存空间。而低利率、快速贴现对于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吸引力。尽管民间融资市场在经营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模式,但面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其市场操作并没有规范化。由于缺乏专业技能和监管约束,以创新“票据代理”为名,与票据中介联手投资替代贴现,“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更是造成票据案件高发的直接原因。


规范票据业务发展须警钟长鸣


信贷人员要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监控与分析,如是否使用假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或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套利行为。尤其要重点审查合同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是否化整为零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防止过度授信、多头授信。要在具备真实贸易背景条件下,不断完善票据业务的功能定位,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放在首位,结合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性和其融资需求的特点,积极进行产品创新。


无序发展的民间融资市场是形成票据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一方面,规范民间票据市场,促使其在票据市场发展上注重从量的扩张转换为注重质的培育,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技术防范,如对银行票据统一制版、统一编号,使各种票据既便于识别,又难以伪造。配备先进的防假、辨假、识假的专用设备,积极推广和应用支付密码等。在业务操作上禁止出现一人多岗、相互兼岗的现象,对于在业务叙做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征兆,要主动沟通和提示,共同防范。同时加快建立一个涵盖所有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失票信息集中发布平台,监管部门应实施行政管理,要求所有银行在获得票据挂失、公示催告、票据除权、空白票据遗失等信息时,必须及时上传票据丧失信息,使所有持票人都可以随时查询,以规避受让无效票据的法律风险。


与人民币反假不同,在票据反假方面,无论是票据法还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都没有对商业银行的义务进行明确,也没有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商业银行在业务办理中即便发现假票也无权收缴,对把握不准的可疑票据,商业银行目前一般偏向于拒绝办理,对票据本身不作深究,这容易导致可疑票据回流市场。一方面,要引导企业正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特别是规范银票的背书,以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的信誉。对单张出票金额较大的票据,应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票据法等法规,在现有的征信体系中,有效整合工商、税务、司法、质监等多渠道信息,遏制伪造增值税发票、合同、营业执照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机构的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推动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中国银行安徽分行信用审批部董少广,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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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作者:董少广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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