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知识】银行承兑汇票据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

时间: 2015-12-03 17:33:26 来源:   网友评论 0
  •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因为票据是指示证券,只有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行使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才有资格起诉票据债务人。

一、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原告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因为票据是指示证券,只有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行使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才有资格起诉票据债务人。反之,不持有票据,就没有资格提起票据诉讼。需要指出的是,丧失票据的人依除权判决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民法上的普通债权,因此失票人凭除权判决提起的诉讼不是票据诉讼,而是普通民事诉讼。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被告


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被告必须是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如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能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某一被背书人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没有在票据上背书,则他不承担票据债务,不能成为票据诉讼中的被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前,也不能成为票据诉讼中的被告。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