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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经济师,上海市金融学会会员。)
一、新形势下票据业务对服务实体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无序发展,造成票据案件高发
在实体经济运行过程中,因企业的支付方式不同,有许多企业除去将票据背书流转外,还需要将票据向银行申请办理贴现后以货币资金对外支付。据不完全统计,银行承兑汇票中约有50%具有刚性贴现需求,而处于票据业务下游端的贴现受贷款规模所限无法满足时,就会游离银行票据市场,流向票据信托理财或者民间借贷市场,在票据信托理财被监管部门叫停后,产生此消彼长效应,全部被民间融资市场所承接。按2012年3月末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余额7.2万亿元测算,其中具有刚性贴现需求的约有3.6万亿元,而同期进入银行业表内贴现的仅为1.8万亿元,据此测算其余1.8万亿元银票可能通过民间融资市场实现贴现。 民间融资市场以小贷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地下钱庄、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影子银行”所构成,缺乏规范化的验票、查询、审核、背书、交接、保管等操作制度,票据中介盛行其中,并因此发生大量的空白背书转让行为。空白背书转让行为和恶意公示催告行为的盛行,加剧了票据案件的复杂性,往往使善意持票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伴随空白背书转让行为后的“包装票”,也使贴现银行因无法判断其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而产生风险,对正常的经济交易构成危险性。
(二)违规空签票据,存贷款指标虚增情况日益明显
有的企业为了获取资金,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背景下,单纯为融资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利用其信用和实力,构筑虚假商品交易,连环滚动方式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票据市场获取大量资金。杠杆被乘数放大,对此促成“票据空转”。这种“以票引存”、“连环套开”方式造成信用虚增,票据规模无限放大。而且大量的银行授信,也通过表外借贷的方式流出。有的关联企业甚至为达到办理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提供相互担保,然后再拿汇票在本地另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套取贴现资金。票据已成为这些企业单纯融资的工具和渠道。因此,部分企业不惜虚构交易活动,违规开出汇票。同时,与繁琐的贷款相比,承兑汇票明显具有门槛低和利率低的优点,并且办理手续相对简便,只需存入一定的保证金即可。
同时,办理票据承兑还可以吸收保证金存款。一些银行为了能多吸收一些存款,而违规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当承兑申请人没有足够资金缴纳保证金时,有些银行分支机构不惜发放贷款给承兑申请人,然后将贷款转为保证金存款,并且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严重违规“空”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变相成了其增加存款的“工具”,存贷款被增长了,于是银行以贷揽存的目标任务也“实现”了。
(三)实体经济企业信用建设亟待加强,票据欺诈时有发生
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票据业务的发展。现在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没有成熟的信用社会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企业信用不仅在金融市场被投资人贷款人所关注,而企业在一般交易市场上也被多方重视,企业信用是最关键、最活跃和最具影响力的。但企业肯定存在良莠不齐,一些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信用等级普遍偏低,欺诈等失信行为屡有发生,使其资信达不到商业票据签发的条件,也就难以进入票据市场,不仅影响了自身的资金融通,影响了商业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也影响了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票据的伪造变造方法、通过票据掉包等手段进行票据诈骗。有的企业利用票据远期性,通过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转化,做出粉饰报表隐藏利润等非诚信现象。
(四)企业充当资金掮客,利用票据“圈钱”、“炒钱”
在2011-2013年的地方调查显示,以温州地区为例,当地银行承兑汇票的传统支付结算功能被大幅度弱化,已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由此,民间的一些企业不再主营实体经济,而转向成为一大批“票商”,通过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满足自身资金周转需求,并发放高利贷。同时在一定程度还扮演“票据掮客”角色,向中介公司和银行介绍票据贴现生意,从中获取劳务费或差价。在一大批“票商”背后,形成一个个藏匿于正规金融机制下,跨区域的“地下票据市场”。部分股份制银行或农村金融机构或通过转贴现交易套取利差收益,或以票据转贴现卖断并办理买入返售业务,避开贷款规模监管。
企业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后,进入股市操作;或进行收购上市企业,再到股市上套取资金,轻而易举地完成“圈钱”过程。其主要做法是:首先与别的企业联手,伪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复使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原件,或非法购买、借用其他企业贷款卡、财务专用章等资料,抑或是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对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五)票据交易不真实,关联企业成为融资性票据的高发区
融资性票据的受让本身是一种借贷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很难想象两个无控股关系的企业会以票据受让的方式进行资金借贷,即使确有必要,贷款方也会以借据伴随资金划付的形式进行,以完成法律意义的给付履行。而在关联企业之间,许多民营企业为谋求融资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将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销售给购货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独立报表上造成各自的资产额和销售额的会计信息假象,以此获得银行的重复授信。而增值税的税制特点决定了在初始资本和最终销售价不变的情况下,无论其中增加多少销售环节,因其进税项都可以抵扣销项税,最终增值税的纳税总成本是不变的。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增值税的这个特点,完全能够提供足够多的、合法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尽管这些发票和合同与融资性票据的给付一样并无任何对价关系,但却可凭借这些发票、合同和票据向银行办理贴现,所以说,必须提供发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有效地约束融资性票据的存在。
(六)现行贴现市场未对融资性票据进行严格区分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贴现票据必须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不允许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存在。但在现实业务办理过程中,诸多融资性票据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披上合法外衣,进入票据流通市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融资性票据的存在,所以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贴现过程中并未针对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报价,无形中在票据市场中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即那些通过伪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出于融资的需求,愿意接受较高的贴现价格,间接抬高了票据市场的贴现价格,而那些持有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的企业,由于不愿意接受高的贴现价格,会逐步减少贴现需求,实体经济的企业融资需求反而没有得到满足。
二、进一步提升票据业务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加强票据市场制度建设,以提供完善的票据市场法治环境
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影响到当前票据融资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必须给予重视和加以健全改进。一是我国现行《票据法》要求票据流转要符合真实贸易背景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票据市场的发展空间,影响了实体经济利用票据业务进行融资需求的可能性,为提升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建议放松融资性票据的管控,确立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强票据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使票据市场在更为合理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健康发展。二是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应按照票据融资业务属性特征进行合理调整,应将全国金融机构商业票据承兑纳入社会信用总量控制管理,同时把贴现(转贴现、回购)业务列为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进行制度设计,从而理顺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在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业务定位。三是由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最高法院等修订相应的票据运行规则,消除不同部门法规制定实施中的抵触和矛盾现象。尤其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推广建设后,应给与其合法身份,构建更有利于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完善票据承兑定价机制,以弃除融资性票据的套利因素
过低的承兑费率,既是融资性票据产生的根本之所在,也是无法覆盖承兑业务正常风险损失的实质性原因。因此,亟需创新承兑业务的风险定价机制。按照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无保证金项下银行承兑的风险资产权重为100%。资本充足率10%,若上市银行目标资本收益率11%,按照经济资本核算,则银行承兑风险溢价最低应为100%*10%*11%=1.10%,结合我国现行金融财务制度所规定的一般拨备1%的标准,建议监管部门制定新的最低承兑费率标准,应对风险敞口的承兑费率实行不得低于0.1%的定价下限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家商业银行也可以根据出票人的资信状况区别对待,对有保证金项下的承兑手续费仍可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
(三)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创建一体化票据市场,以扩展票据的交易对象
票据是一项具有特定要式的标准化合约,具有天然的跨市场交易属性,但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被允许参与转贴现交易的仅限于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央行,交易对象狭小,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壮大。尤其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诞生后,原本由纸质票据带来的相对封闭的区域市场在技术上可以打通,票据可以由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托管,电子签名由电子认证中心负责认证,票据交易采用票款对付(DVP)自动清算,交易对手可以涵盖所有系统参与者而无需审核身份真实性,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具有监管的透明性,因此完全具备创建全国一体化票据市场的基础条件,在透明监管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制度创新,如引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投资者成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出体。在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平台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可将电子商业汇票打包组成集合票据管理计划,然后销售给信托公司、证券、基金公司,以此调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的流动性;信托公司、基金、证券购入后,可组成公众投资的理财产品,以此实现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移的跨市场交易,同时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应的,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投资者也可购入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
(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加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以做到对票据业务有保有压
前文所述,无序发展的民间融资是形成票据案件高发的因素之一。一直以来,监管机构对于不规范的票据业务操作给予坚决制止,对譬如假票诈骗、变造票诈骗、恶意公示催告、光票伪造等票据案件要给予坚决打击。但是还要看到,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和信贷指标的调整,对票据与信托公司的监管约束,其结果反而导致将巨量票据推向处于监管空白的民间融资市场。票据市场发展中得这些异化现象带给我们的思考是:仅限于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管有时会导致市场的非均衡性,监管需要提升对市场监管针对性和金融工具及交易的监管。
在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建议应当充分发挥监管者的职能,一方面对不规范的、有损于票据市场发展的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也应该将票据市场品种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推出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对票据创新做到有保有压,创造一个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环境,从而促成我国票据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
(五)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实行差别票据再贴现率,以加强对不同产业的经济传导
再贴现业务作为一个能直接影响票据市场的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的作用。当前,人民银行在制定再贴现率时主要考虑市场的资金的供求状况,而再贴现率通过实际的成本效应和信用效应对使用票据的实体经济发生影响。因此,建议可以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地域制定不同的再贴现率,引导资金的转移,通过政策效应直接对实体经济发生作用,以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之一就是促进经济发展,这里的发展是指的是经济的长期、均衡和稳定的发展。我国目前区域差异、产业差异比较明显:经济发展速度各地区千差万别,而且还存在有些产业产能严重过剩而另外一些产业产能严重不足的情况。从货币政策的角度,通过对不同地域、不同产业实行差别再贴现率的政策,通过利率传导机制,可以引导商业银行等经济主体的资金向落后地区、落后产业的转移,从而优化我国区域结构、产业结构。而且票据市场越发达、再贴现规模越大的情况下,这一政策效应就越强,因此,建议人民银行制定科学的再贴现率,扩大再贴现的规模,以进一步加强再贴现政策对实体经济的传导。
(六)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基础,以增强实体经济主体的诚信建设
为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是当务之急。首先,需要建立企业的信息档案。要将企业的诚信建设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之中,在全社会范围内建设企业的诚信档案,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保障体系,及时解释和预警信用风险,为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要建立信用监管体系。除了信用立法建立外,还要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企业信用评级、企业信用服务体系、企业信用网络平台建设等。以此强化信用约束,防范风险。第三,要加强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加强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要以社会道德准则约束自身,时刻按照票据市场准则办事,增强全社会经济主体的契约观念和信用观念,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文化,促使企业“重信用、守信用”意识的建立。
(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建立票据做市商制度,从而推广票据专营机构建设
票据市场专营机构可以通过自身优势,收集、获取比较真实完整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性;通过规模化的经营和专业化的运作,减少真实贸易背景审查所耗费的时间,合理控制利率、费用和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通过各种业务、技术和管理,分散、转移、控制金融、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为票据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分担和风险管理;票据专营机构通过大规模的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可以发现价格,形成票据市场合理利率水平,有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由于票据专营机构的重要作用,人民银行可以运用政策工具对这些市场参与者施加影响从而实现对票据市场的调控。由于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统一的票据市场,而专营机构一般依附于某些具体的区域市场,但是区域性的票据市场已经十分的发达,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发展,首先培育以服务区域票据市场为主的票据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其优势,积累经验,促成区域票据市场的发展壮大,例如在经济、金融十分发达的上海地区形成上海地区票据交易中心。同时也应意识到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是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应该促成不同区域之间机构合作,以各个区域机构运作的经验为基础,为建立全国性的票据交易平台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