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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的分类、识别方法及防范措施

时间: 2014-02-06 12:06:21 来源: 《贸易金融》杂志  网友评论 0
  • 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业务中经常发生欺诈风险,而如何防范欺诈风险一直都是从事国际结算业务人员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试着从三类常见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中发掘出构成欺诈的常见疑点及其识别方法,进而深入探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这类信用证欺诈风险。

本文试着从三类常见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中发掘出构成欺诈的常见疑点及其识别方法,进而深入探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这类信用证的欺诈风险。

文 /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广州)高级业务经理 廖起平

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业务中经常发生欺诈风险,而如何防范欺诈风险一直都是从事国际结算业务人员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试着从三类常见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中发掘出构成欺诈的常见疑点及其识别方法,进而深入探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这类信用证欺诈风险。

         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的分类

尽管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单就进口信用证项下货物欺诈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3种类型:

“有单无货”,即出口商在根本没有发送货物的情况下,利用伪造单据(主要是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试图骗取开证行和申请人资金的行为。这是目前最为盛行的一种进口信用证欺诈方式,以下就是一例典型的伪造提单、有单无货的进口信用证欺诈案例。

申请人系第一次与该受益人合作,且基础合同是申请人与受益人在上海的代理机构签订的,并非跟受益人本人签订。该受益人在瑞典的注册资本仅为10万瑞典克朗,其贸易实力非常有限,但申请人在与其签订贸易合同之前,未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前期调查,而后受益人以大大低于目前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多的报价以及单笔大额100多万美元的交易为诱饵,致使申请人放松警惕,并接受了受益人提出的具有较多疑点的信用证开立要求:1.该笔信用证受益人为瑞典公司,却规定在荷兰任何银行议付,这不符合正常的贸易常规。2.运输路线迂回且不确定:起运港为俄罗斯或土耳其任何港口(提交海运提单),货物流与信用证缺乏统一性。3.信用证开立之后,又进行了一次修改,主要是补充了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收货地为土耳其或乌兹别克斯坦任何地方(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后从海事调查的结果来看,多式运输单据上显示的网址与国际运输方面的业务无关;承运人也并不存在;在查询集装箱信息后也发现,该套多式联运单上显示的十几个集装箱号对应的货柜同时分布在多个不同国家的多个港口,根本不符合正常的贸易常规。后申请人凭多式联运提单复印件到卸货港口查无此批货物。种种迹象表明,该业务涉嫌欺诈。据此,开证行一方面以实质性不符点对信用证项下到单进行了拒付,另一方面向交单行明确表明该单据涉嫌欺诈,以防止交单行之后对该单据进行善意议付,最终交单行来报授权开证行退单并且注销该信用证。该案例得到圆满结案。

“有货无质”,即出口商在发送货物的时候,利用伪造单据(主要是质量证明、检验证明等),将本来质量不合格的货物全部标注合格(以次充好),严重情况下货物无法通关,进口商根本提不到货,出口商却凭单据试图骗取进口商或开证行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具有相对隐蔽性的进口信用证欺诈类型,以下就是一例典型的有货无质的进口信用证欺诈案例。

受益人为一家香港公司(中间商),申请人系第一次与该受益人合作,申请人对其信誉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受益人同样是以大大低于目前大宗商品市场价格较多的报价以及单笔大额交易为诱饵,与申请人签订贸易合同,并要求开立大额自由议付进口信用证,货物是从巴基斯坦进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进口货物是我国严格限制性进口的大宗商品氧化铁皮(MILL SCALE),价格条件为CIF FO NAN TONG, CHINA,信用证为大额开证,信用证规定提交由SGS出具的质量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副本。同时信用证又规定货物到了目的港南通港后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验,但未作为单据化条款体现。该进口信用证项下实际货物到港后因严重质量问题(Fe<68%,CaO和SiO2总量>3%)通不了关,被南通海关扣押,因为其不符合我国进口氧化铁皮的硬性规格要求:Fe>68%,CaO和SiO2总量<3%(详见我国已颁布实施的《进口氧化铁皮检验检疫规程(试行)》)。申请人怀疑此笔来单单据造假,后经 SGS机构证实上述单据确系伪造。该案件给申请人带来的结果就是财货两空,即一方面因为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申请人和开证行都必须付款,另一方面则因为实际到港货物质量问题无法通过我国海关的商检,通不了关,造成申请人提不到货。

“有质无量”,即出口商在发送货物的时候,尽管货物质量合格,但由于出口商利用了伪造单据(主要包括数量证明、检验证明等)或者海上截货的方式,使得货物到港后数量严重不足,受益人以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试图骗取进口商或开证行全部货款资金的行为。这类有质无量的进口信用证欺诈类型偶尔也会发生,它和有单无质进口信用证类型欺诈一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下就是一例典型的有质无量的进口信用证欺诈案例。

申请人A公司和受益人香港H公司系初次合作。香港H公司同样以优惠的价格与申请人签订大宗商品(委内瑞拉铁矿烧结料)贸易合同,并要求以自由议付信用证办理结算,信用证条款中规定:价格条件为CIF FO HUANGPU PORT,不要求提交保单,租船提单可接受,数量证/重量证、分析证/质量证和原产地证书均由委内瑞拉的XXX公司出具,而非当地专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商会出具,第三方运输单据可接受。议付行香港B银行来单面函称已对相符单据进行了议付。开证行I银行到单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付款,申请人A公司凭单提货时,发现该笔进口项下货物严重短装,后据申请人了解的情况是受益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了海上截货,从而造成到港货物严重短装。此时申请人再想通过信用证和开证行来防范欺诈风险已经为时已晚。最后申请人只好通过证外官司来解决该笔贸易纠纷。

在实际进口信用证业务中,上述3类欺诈都是存在的,只是第一类欺诈出现的情况相对较多,因为相对后两类欺诈而言,第一类欺诈对欺诈分子的利益驱动更大—空手套白狼。而后两类欺诈虽然出现的概率相对较低,但由于其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因而其危害性同样值得大家关注。

通过上述3种进口信用证欺诈类型分析,想必大家能够对这3类欺诈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接下来我们就将分别讨论这3类欺诈的识别方法及防范措施。

         进口信用证欺诈的识别方法

进口信用证欺诈的识别首先必须从疑点入手,对于各种欺诈的共同疑点问题,我们来探讨其识别方法:

(一)对于申请人与受益人第一次合作,且受益人注册资金较少的情况;或者是申请人与受益人虽然有过业务往来,但由于受益人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而资金链断裂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开证行的分支机构、代理行、驻外机构、商业协会、国际经贸网络等途径调查客户资信;(二)受益人并非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直接供应商,而只是货物供应的中间商,这可以从货物的发运地是否与受益人同处一个国家或地区来判断;(三)进口的大宗商品的品质问题,可以通过查询该商品的原产地是否为目前该商品的主要货源地来进行初步判断;(四)运输路径是否迂回,可以通过信用证中的运输条款来判断;(五)与受益人第一次合作,受益人却要求采用对开证行和申请人风险相对较高的国外银行自由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开证行付款信用证,也值得怀疑;(六)货物是否经知名保险公司投保或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看信用证有没有相应的规定要提交保险单据。

以上是对信用证欺诈共同疑点的识别方法,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对三类进口信用证欺诈中存在的特殊疑点提出不同的识别方法。

(一)“有单无货”。对运输单据真实性的识别:1.从运输单据表面判断,运输单据正面预先印就的条款和栏位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船公司是否为知名公司,提单是否注明了完整的出具日期、出具地点和装船批注;2.通过船公司、海事部门、到货港运输代理或互联网等能否查实承运人名称、提单号、集装箱号和货柜铅封号等信息。

(二)“有货无质”。对进口货物品质疑点的识别:1.通过上网等途径查实进口的大宗商品的发运地是否为该类商品的主要原产地以及该发运地所属国家或地区信用等级是否较低;2.确认货物质量是否经过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认证;3.进口商品品质是否受到进出口国海关的严格控制;4.通过质量证明的签发机构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5.通过进口国当局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货物的质量等。

(三)“有质无量”。对进口货物数量疑点的识别:1.货物数量是否经过第三方知名检验机构认证;2.通过数量证明的签发机构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3.通过进口国当局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货物的数量等。

一般情况下,上述的每个疑点单独来看,或许都会有其存在的必然理由,并且也不太可能直接导致信用证欺诈,但较多的疑点集中到一块就可能为受益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提供方便之门。通常是疑点越多,欺诈的可能性就越大。

我们在掌握以上三类进口信用证欺诈的识别方法之后,接下来我们就转入最后的议题,如何对不同类型的进口信用证欺诈采取防范措施。

         对进口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在进口信用证业务过程中我们应当对业务各环节存在的疑点问题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签订合同之前要了解对方的资信,对于陌生的客户,做好相关资信调查工作。

(二)妥善签订贸易合同,谨慎选择结算方式。对于买卖双方是第一次合作的业务应优先选择开证行付款信用证,严禁选择风险较高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同时,信用证有效期要适当,在合同里要明确说明信用证单据和装运条款,对于海运提单等物权单据要明确规定出具方式以便落实物权。

(三)及时跟踪合同及信用证执行进程。对于申请人来说,要审慎拟定开证条款,可在信用证中订立关于单据核实的附加条款,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一些权威机构出具的全套正本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卫生证书等,要对重要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在信用证中提出明确要求。信用证开出后要实时了解货物装运状态并跟踪航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追查。

(四)申请人应当加强内部员工国际贸易和结算的专业培训。商业银行也可在业务营销中为申请人进行国际惯例、风险防控方面的培训,协助客户做好风险控制。

(五)信用证开证行对于客户的开证申请进行前期审查,发现欺诈疑点进行分析,对贸易背景审查时要仔细核对贸易合同和开证申请条款,如有风险条款、实质性不符,要与客户确认并要求修改合同文本。对于进口特定货物还要落实国家法规要求的批文,防止违法风险。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各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信用证止付令并同时申请货物保全。银行按照国际惯例(UCP600)应遵循信用证交易规则,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在没有善意第三方(信用证指定银行)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随后当事人还要采用诉讼方式,通过法院裁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追究诈骗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六)随着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开证行应当积极推广使用BOLERO系统新技术,规避提单、保单等纸质单据欺诈风险。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预防是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的最有效措施,也是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申请人和开证行因信用证涉嫌欺诈而造成损失的最重要手段。

主要参考文献:

UCP600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

ISBP745 (ICC745号出版物)

UCP600实务精解(程军,贾浩,著*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2007年7月1日

ISBP深度解读与重要案例300 (阎之大,著*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年9月

商业银行对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 [原擒,夏霖 《金融论坛》 2009年第12期(总第168期)]

附:刊物采用序号:一、(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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