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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货款拖欠及防范问题

时间: 2013-03-25 13:56:56 来源: 《对外经贸实务》  网友评论 0
  • 本文以下结合一则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外货款拖欠的常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供出口企业有关从业人员参考和进一步探讨。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少外部货款拖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针对拖欠产生的原因,建议采取一些措施。

  ■ 蒋 晶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商务部综合司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29727.6亿美元,同比增长34.7%。其中出口15779.3亿美元,增长31.3%;进口13948.3亿美元,增长38.7%。就出口而言,在这样庞大的出口规模背后,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收款项的拖欠。有关专家曾指出中国企业出口业务的平均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倍。如果按这样大的规模计算,将有巨额的国外拖欠款无法收回,令人不可掉以轻心。本文以下结合一则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外货款拖欠的常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供出口企业有关从业人员参考和进一步探讨。
一、案情简介
广东某出口公司(简称G公司)通过网络与德国一个客商(简称D公司)建立了贸易联系,该客商需要进口一批菜籽油,鉴于初次交易,G公司建议采用即期信用证的支付方式,D公司表示同意,交易达成,约定8月份装运。随后,G公司按合同要求备货,直至8月仍没有收到由德国开来的信用证。几经催问,客户告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开证,并提出以D/P即期方式付款。鉴于货已备好,G公司同意接受。10月,货物由深圳港发往汉堡港。过了一段时间,客户来电说,由于当地市场价格下跌,货物不太好销,建议由D/P即期改为D/A 30天。考虑到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如果该客户不赎单,把货物变卖或者运回,损失很大。在这种情况下,G公司接受了买方提出的D/A 30天的付款要求。汇票承兑到期时,G公司仍没有收到客商的付款,而该客商却提出“菜籽油质量有问题”等多种不同的理由拖延付款。一年后,G公司委托国内保理中心代理追收这笔欠款。但是在当地并没有找到债务人,后经调查得知,该客商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一年多了,且不再营业。在此笔交易以前,该客商经营着一家小工艺品店,从未做过农产品生意。
本案例仅仅是众多货款拖欠案中的冰山一角,案情看似很简单,但极具有代表性。本案中的G公司最终落得货款两空的惨痛教训是值得反思的。那么,到底有些什么原因会发生国外客商拖欠?出口企业又该如何有效应对,才能保证国际结算中交易的安全性?这是众多出口企业必须解决的难听。
二、国际结算中货款拖欠的原因
国际结算中发生国外客商拖欠的原因有很多种,既有来自国外的原因,如进口商本身的资信,经营风险或进口国贸易政策调整,也有来自出口企业自身的工作疏忽,如合同条款制定不严谨,结算方式选择不恰当,或出口货物质量有问题等,给国外客户拖欠货款造成了可能。详细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进口商资信不佳。在国际结算中,出口商能否顺利地收回货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在订立合同之前,必须事先做好对国外客户的信用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中适当的结算方式。在本案中,G公司与该客商属于初次交易,又是通过网络渠道结识,作为G公司更应该要谨慎交易。G公司应该要调查D公司的背景,如公司的成立年限,主营产品,银行对该公司的评价等。根据其资信情况,选择对自身有利的预付货款结算方式或是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既然最后双方达成以信用证结算,G公司必须等收到了合格的信用证以后才备货。
2. 履约不严谨,交易双方随意变更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有关交易当事人的一切义务、权利都以合同形式确定,贸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签订,当事人就要承担和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本案例中,合同规定为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当客户突然要求改变付款方式或拖延付款时间时,出口商却轻易地接受改为D/P即期甚至D/A30天远期付款,这是该出口公司最大的失策。因为该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比信用证风险大,而托收方式中的D/A给出口商可能造成的损失更大。D商人由于某些原因,蓄意拖延付款,故要求将信用证方式改为D/A,却未引起出口公司警惕。
3. 出口商消极应对货款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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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蒋晶 (责任编辑: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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