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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银行拒收单据与拒付货款的争议案

时间: 2011-01-18 23:58:31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分析]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

  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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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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