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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银行拒收单据与拒付货款的争议案

时间: 2011-01-18 23:58:31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关于银行拒收单据与拒付货款的争议案

  案例1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来源:考试大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案例2

  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12月马赛港交货。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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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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