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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

时间: 2011-01-18 23:54:18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同年9月3日,A公司向C银行提供了包括第4份通知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要求议付。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这时,进口商不能立即支付汇票票款,出口商为尽快收回货款,将汇票和单据持往出口地某个银行,请求该银行对汇票进行贴现。如果该银行进行审查后,同意贴现,即收下汇票和单据,然后把汇票票款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出口商。这种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称为出口押汇。出口地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在汇票到期时提交给进口商,请其付款,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收回垫付资金,如果进口商拒绝支付票款,则出口地银行有权要求出口商归还票款。

  议付(Negotiation)则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针对付款仍有一段时间,但信用证订明银行可去议付并让购,即马上付款给卖方,并扣除提前付款这段时间利息,对汇票及/单据付出对价。

  再看以下实例: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一、从案例引出的问题上海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份738450美元的售货合同,A公司为出口商。嗣后,B公司根据合同向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有效期为1996年5月21日至同年8月17日,受益人为A公司,议付银行为中国任一银行,汇票类别为即期,受款人为香港C银行,付款人为开证行,出票人为A公司。1996年5月29日,A公司就上述信用证向C银行申请打包贷款该行同意后于次日向A公司发放贷款30万美元。

  期间,根据开证人申请,开证行曾先后3次向C银行发出3份电传,对该信用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3次内容为“收到申请人指示后,应将装运日程和船舶名称以修改方式通知受益人,上述修正副本应随单据一并发出”。1996年8月30日,C银行收到1份以B公司名义发来的电传(该电传下称“第4份通知”),告知A公司船名和货物装运日期。C银行将该电传转交给A公司。上述船名和装运日期与船公司接受A公司托运货物后签发的提单中所载内容相同。

  同年9月3日,A公司向C银行提供了包括第4份通知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要求议付。C行于同年9月5日向A公司发出议付通知,告知该公司在信用证项下的金额738450美元中,扣除手续费、邮费、短款费、修改通知费、提前付款利息及所欠打包贷款本金、利息后,尚余净额491434.01美元,并于次日将该议付款划入A公司账户内。之后,C行将信用证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偿付,开证行于同年9月18日、10月11日致函C行,称单据与信用证第3次修改的指示不符,并称其从未发过第4份船名和船期的修改通知,开证人B公司也未发过这份电传,单证存在不符点,拒绝偿付该信用证款项,并将所有单据退回C行。于是,C行于同年10月25日致函A公司告知其单据已遭拒付,并要求其归还议付的信用证款项。因A公司未归还议付款,C行就先后3次从A公司账户内扣划59650美元用于归还上述议付款,尚欠678800美元,后因催讨未果,向法院诉讼要求A公司清偿所欠议付款本金及利息。而A公司则辩称C行在信用证议付时,扣除手续费及打包贷款本息后,原信用证项下的美元已经结清;单证不符是由C行造成的,其应承担遭开证行拒付的责任。此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提出C行审单不慎造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与信用证惯例中对银行审单的“合理、公平、善意”原则不符,若此理由成立,则加重了银行在金融中介业务中的责任,也加重了其承担商品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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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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