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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危机与出路

时间: 2010-09-28 18:26:51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兼评最高法院关于信用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八、 是否限于单据欺诈?

  欺诈例外理论另外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是这一例外是否扩展到单据真实但基础交易存在欺诈的情形。英国法对此没有权威结论,美国《统一商法典》则明确包含单据欺诈和基础交易欺诈两种类型。加拿大最高法院Le Dain法官也认为这一例外“应包括受益人的任何旨在以欺诈方式取得信用证项下利益的行为”。80

  但笔者认为,将“欺诈例外”限定于单据欺诈是默示条款说合乎逻辑的结论,也更符合商业现实、更能满足法律的确定性要求。理由有二:

  1. 单据欺诈和交易欺诈两者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如Sztejn案件显示的,欺诈性的交易通常产生欺诈性的单据。原因是在实务中,信用证通常对单据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单据应足以描述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81在欺诈的整个过程中,信用证是最重要的环节,欺诈行为几乎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单据。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区别单据欺诈和交易欺诈是多此一举。信用证欺诈的本质是用不真实的单据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

  2. 信用证具有单据性的特点82,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如果将欺诈例外的适用扩展到基础合同,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基础交易中的欺诈和信用证合同的联系要多密切才能作为拒付理由。83对于受益人欺诈性误导申请人签订基础合同或申请开立信用证,美国法院有时允许适用欺诈例外。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即使单纯作为合同案件处理的误导签约案例也相当罕见。因此,将“欺诈例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础合同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或损害法律的确定性。

  笔者赞同法国教授Stoufflet的观点,即把信用证欺诈看作是技术性问题而非道德问题更为妥当。84界定信用证欺诈应该只考虑单据的问题。法国最高法院就认为如果受益人提交了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应该付款,即使申请人声称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85相反,如果有证据显示单据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银行就有权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因为受益人没有正当理由要求付款。86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不影响信用证受益人要求付款的权利。87

  九、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评说

  欺诈例外是信用证法中一个充满争议和难题的领域,我国有些法院在这方面的判决随意性比较大,曾经引起争议,因而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是必要的。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在制定这方面的规则时采取的指导思想。如果在国外舆论的压力下,只是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则有失偏颇。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各国法律在这一领域的分歧相对大,并不存在什么国际惯例。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被某些国外舆论左右。英国上诉法院在Banco Santander SA v Banque Paribas88一案中,判决一家受让受益人信用证下权利的银行应当对受益人的欺诈负责。此案曾经受到国际银行界的广泛批评,但英国法学界几乎一致支持这一判决,认为该判决虽然结果令人意外,但理由充分。89

  笔者认为,在拟定有关规则时,首先要考虑的我国的现实情况和现实需要。英国的权威法学刊物《商法杂志》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指出:虽然中国法院接受商法方面的国际惯例是件好事,但开证行或中间行与卖方同谋欺诈买方的事件在中国时有发生,这在其他国家―尤其发达国家―是非常罕见的,因此,“欺诈例外的严格性和狭窄的适用范围可能并不适合于中国”90。笔者认为这一意见非常中肯,值得认真考虑。英国法院的刻板立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英国的国情:伦敦是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就要优先考虑维护金融的安全;而且在重视信用的社会,金融欺诈比较少见。英国法那些严格的规则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虽然相对灵活一些,但其灵活性带来的是法律在某些方面的不确定性,对何种程度的欺诈才能启动例外尚无清晰的界定。这在美国可能不是太大的问题,法官的素质比较高而且要受“遵循先例”原则约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比较罕见。但如果把《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照搬到中国,那难免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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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徐忠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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