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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风险

时间: 2010-08-20 17:30:58 来源: 本报讯  网友评论 0
  • 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下面这则典型案例可见信用证项下航空运单风险点:

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NEWDELHIBY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NEW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NEW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NEW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案例摘自于《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防范》,中国商贸)

面对航空运单,下列几条建议可供出口商管理航空运单风险时参考:

预付定金,拆小订单以分散风险;

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核定其信用额度,投保出口信用险;

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

信用证中规定空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银行在收货人付清货款之前,则可指示承运人不向进口方放货,这样就可起到约束进口方付款从而减少收汇风险的作用;

要求由资信较好的第三方或其母公司提供付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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