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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面函下提交多套单据时到期日的计算(TA694REV)

时间: 2010-08-09 23:17:26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国际商会最新案例点评三则之三
文/中国贸易金融网特邀信用证专家 交通银行总行 张明伟
案例概述
延期付款信用证下,交单行在一份面函件/索偿信下递交多套单据,详细列明不同的到期日并要求开证行在相应的到期日安排付款。
开证行拒绝照办,理由如下:
“我们收到了我们信用证下的相符交单。提交的单据包括4份不同的CIM,我们根据使用UCP600的ISBP2007年版第43段F计算到期日;
贵行仅在一个交单下发送全部单据,根据ISPB第43段F,我们将在一个到期日付款。
根据ISBP,最后装运单据的日期将被用作计算到期日,并只能有一个到期日:我们看法是基于ISBP第43段F和44段,这里的提单不应按字面来理解,但是在44段表明的观点及在47段表明汇票的观点-我们是赞同的。”
交单行不同意开证行的意见,因此与开证行争论如下:
“很遗憾,但我们不能接受一个合并的到期日,因为我们上述交单下发生了两次部分发运。而且,为每次发运而提交了两套不同的单据。我们对ISBP第43段F的理解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发票,例如,运输单据日后30天且一份发票下不只一套CIM被提交,最后的CIM日期将被用来计算到期日。汇票根据上下文是指发票或索偿书,并不是一份银行面函。
我们交单下有三个部分出运发生。货物被装运在三种运输工具三辆单独的卡车,因此应有三个单独的到期日。
单一的交单并不自动意味只有一个到期日将被适用。”
每个面函上都显示了每一个支取金额(通过发票号码和金额),并给出了发票/面函的总金额。面函上也显示了“发运日后[30][45]天到期支付,即,某日某金额[每一个发票金额]”。面函清楚的显示了根据信用证条款计算的在每个各自到期日的金额。
交单行未能说服开证行。虽然由于申请人接受了不同的到期日,开证行按程序付款,但是开证行始终坚持认为,只有一个到期日应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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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张明伟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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