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非单据化条件、开证行未及时发出拒付通知和法院禁令(案例TA689)

时间: 2010-08-09 23:11:07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国际商会最新案例点评三则之二
文/中国贸易金融网特邀信用证专家 交通银行总行 张明伟
案例概述
信用证基本信息:
出口商(受益人):H公司(V国)
进口商(申请人):R公司(B国)
开证行:I银行,B国
议付行:V银行,V国
 物:鲜姜
付款条件: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未保兑,凭V国任何银行议付方式兑用
交易过程:
2008年12月10日H公司在V银行柜台提交上述信用证下的装运单据。V银行议付并向开证行发送了单据。2008年12月13日,I银行签收单据。2008年12月27日(收到单据后的第14天),I银行发送给V银行一份SWIFT999格式的报文,显示“请视该报文为MT734并附有不符点如下:
+SWIFT 47A场,第2句,与信用证不符[注:47A场第二点显示“货物必须按出口标准包装出运,在每一包/箱/袋/集装箱上,清楚标记原产国和运输唛头”]
+姜是易腐货物,但受益人已经通过干箱运输。
2008年12月29日V银行向I银行发送SWIFT报文,告知I银行其不同意关于单据中不符点的意见:
1)开证行没有按照UCP600,在收到单据后最多5个银行日内发送拒付信息;
2)他们信息中所谓的不符点全部不成立。47A场第2句,是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不予理会的非单据化条件。并且,银行只处理单据而非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UCP600第5条)。因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V银行之后不断催促I银行做出付款。2009年1月26日,I银行通知V银行,申请人不能提取货物;政府当局已经销毁了被认为不适合人类消费的货物(“姜已半腐”);他们不能付款,因为目前收到了来自B国D市第三助理法官的一份AD-TERIM禁令。
2009年5月11日I银行通过快递向V银行发送了一份内容几乎全部使用当地语言的高等法院通知副本。
V银行认为,看起来在拒付信息发送后的某一时刻,法院出具了禁令。在单据最初被拒付之时,没有不符点,因此该行应已付款。在禁令日期之前,单据处于相符状态是显而易见的。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张明伟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