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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实务与结算技术

时间: 2010-07-19 17:08:1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信用证是商人们的天才创造,被誉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为推动和规范信用证交易,国际商会制订了全球公认的最成功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文/张明伟  交通银行

    信用证是商人们的天才创造,被誉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为推动和规范信用证交易,国际商会制订了全球公认的最成功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无论是最初创造信用证的商人,还是后来不断修订规则的商会,他们对信用证交易都有相同的假设,即所有参与方必须诚实守信、善意行事。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信用证欺诈已经超出了统一惯例的范畴,统一惯例没有也不可能对信用证欺诈等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信用证欺诈中运用的结算技术,是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充分研究的,技术水平高自然有利于防控欺诈风险,技术水平低无疑会扩大遭受欺诈的机会。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按照欺诈实施人的不同对欺诈进行实务研究,并重点剖析案例中所涉及的单证结算技术,希望对提高信用证各参与方欺诈风险管理水平有所帮助。

    基础型信用证欺诈

    基础型欺诈,是指银行信用证真实有效,基础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以骗取对方款项或货物。

    类型一:受益人欺诈申请人。此类欺诈的典型特征是有单无货,即受益人在发送货物无价值、甚至根本未发送货物的情况下,提交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虚假单据,骗取信用证下款项,从而达到欺诈申请人的目的。受益人主要是利用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涉及货物的信用证结算特点,而不涉及多少结算技术。此类欺诈虽然比较容易实施,但却不易得手,在实务中也很少发生。因为信用证交易环节众多,如银行、运输、商检、海关等,无货欺诈极易暴露,申请人也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美国 1941年Sztejn V J 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是受益人欺诈的经典案例(该案直接导致了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

    案情:美国买方同印度的供应商订立合同,购买一批猪鬃。为此,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单据由一家印度中间行作为交单代理提交给开证行。发票和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均为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所装运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废物。

    从理论上说,如果受益人对申请人欺诈成功,那么应该而且只能由申请人来承担后果。但也不是没有例外,如果银行等第三方错误行事,也很可能因此遭受损失。著名的英国1999年Banco Santander V Banque Paribas案,就凸显了结算技术的重要性。在受益人伪造单据欺诈被发现的情况下,Santander银行因未按惯例行事(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但至少该案的法官是如此认为的)而遭受巨大损失。

    类型二: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此类欺诈的典型特征是提货拒单,即申请人预先设计好条款陷阱,通过开证行拒付交单,骗取信用证下的货物,从而达到欺诈受益人的目的。申请人欺诈需要一定的结算技术,使其既能够顺利提取货物,又可以(使开证行)轻松拒付单据。为能提取货物,信用证通常要求提交空运单、货物收据等非货权凭证或一份正本提单直寄申请人;为能拒付单据,信用证往往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单据。此外,信用证一般仅在开证行兑用。实务中,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

    案情:德国买方从台湾卖方购买电子零件。信用证兑用方式为开证行付款。货物在香港交付,要求提交货物收据、申请人签发的检验证书且签字须开证行确认。后开证行因检验证书不符而拒付,货物已在香港被提领。

    应该注意到,欺诈固然是申请人主观行为,但不良开证行忽视对申请人资信和信用证条款的审查,甚至鼓励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不利于受益人的条款,客观上对此类欺诈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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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张明伟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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