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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自控仍有风险

时间: 2010-07-02 10:58:55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虽然伪造提单的发生概率不高,但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此类出口风险屡见不鲜!但所谓的“自控提单”也并非万无一失,如操作不当出现问题,风险损失同 样无法避免。

虽然伪造提单的发生概率不高,但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此类出口风险屡见不鲜!但所谓的“自控提单”也并非万无一失,如操作不当出现问题,风险损失同 样无法避免。出口商千万不要天真地以为提单在手就可回运,其间要面临的风险点可能还有很多。

买方付了少量前T/T款,一般要求发运后卖方提 供提单COPY件以作为付余款的条件。但是,在不了解买家信用的情况下,卖方是否应毫无保留地提供所有信息值得考虑,下面这桩无头案可能与此类风险相关。

2000 年9月8日,原告浙江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售货合同,约定以FOB上海617460美元的价格向案外人出售安乃近等7种药品,同时约定货款分 两部分支付,其中20%的货款计123492美元在货物装运前3天支付;80%的货款计493968美元在货物到达圣彼得堡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并且 康恩贝集团确认已收到20%的货款。10月30日,康恩贝集团按成交价格出具了货物的装箱单和发票。11月24日,该批货物经康恩贝集团向上海浦江海关申 报后核准,由被告胜利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安排装上“HANJINBREMEN”轮0052W自上海运往圣彼得堡。胜利中国于11月18日向原告签发了抬 头为被告德国胜利航运有限公司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根据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康恩贝集团,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案外人。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胜利德国未凭胜 利中国签发的正本提单放货。由此造成康恩贝集团损失货款493968美元,并遭受退税损失共计人民币672735.57元人民币。康恩贝集团为此诉至上海 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退税损失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并由胜利德国和胜利中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被告德国胜利航运有限 公司向原告赔偿货款损失493968美元、退税损失人民币672735.57元及上述款项自2001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至 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对原告向被告胜利船务(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胜利德国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承运人为被告胜利德国、托运人为原告、提单的签单代理人为被告胜利中国,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而被告胜利 德国对作为原告起诉依据及持有的3份正本提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又承认涉案货物已在目的港放行,因此其无单放货的行为已经成立。而被告胜利德国称本案 涉嫌伪造提单诈骗,已由俄罗斯警方立案调查,但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无法采信。被告胜利德国也没有证明原告实际参与了上述经济犯罪活动,故要求移 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本案的请求亦无法支持。涉案提单为一份指示提单,被告胜利德国未经作为托运人的原告的指示放货,违反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在目的港交货的 义务,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综上,高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被告胜利德国的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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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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