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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被拒付后如何讨回货款

时间: 2010-06-30 00:45:18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根据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要求,银行只审查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之间及其与信用证有关条款之间在表面上是否相符。
案例:

2006年7月,四川A公司与也门B公司签订总价为212250美元的户外架设用电话线出 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此后,经B公司申请,东方汇理银行萨那分行(简称萨那分行)于2007年3月26日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 信用证,信用证项下总金额为212250美元,指定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为议付行;允许分批装运、转运,最迟装运日为2007年6月 2日;付款条件为信用证金额85%凭提交的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装运单据支付,15%的应付余额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进口港后1天内偿付。

履行过程中,四川A公司分4批交货放单。上海分行支付了第一批和第三批信用证项下规定的款项。第二批单证因下列不符点,萨那分行通知上海分行拒收单 据:1.提单上明示的班轮条款是打印出来的而非盖章;2.汇票提示100%偿付,而不是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的85%;3.提交的提单是港对港或联运提单, 而不是海运提单。第四批单证因以下不符点,萨那分行也通知上海分行拒付信用证下款项:1.保险单的改动未予有效证明;2.提单不符合信用证对清洁提单的要 求。但上海分行对以上不符点表示不同意。

随后,A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萨那分行提出的不符点 不构成拒付的理由,或根本不构成不符点。上海分行承担保兑行的责任。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萨那分行和上海分行向A公司共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及其 利息。萨那分行和上海分行均不服原判,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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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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