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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擅自接受信用证不符点案例

时间: 2010-06-30 00:39:23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外贸公司由于进出口经营权、自身资金等因素的限制,从事进出口 业务时往往需要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
案例:

2005年12月6日,青岛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香港B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签订买卖棉花合同书,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美国原棉2000吨。2005年12月11日,A公司与山东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代理开立信用 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公司为A公司进口棉花向银行申请对外开出远期180天信用证3783127.92美元。协议签订后,C公司依据代理协议向C公 司所地在的银行申请开证,银行于2005年12月12日向瑞宝银行香港分行开出远期信用证。

2006年1月14日,荷兰合作银行香港 分行就第一批装运的1000吨棉花的单证传真通知C公司所地在地银行,称信用证存在不符点,提单未以200吨分开。C公司所在地的银行于2006年1月 15日将不符点通知C公司。同日,C公司未征求A公司意见,直接发传真通知银行,同意接收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点。

不过,第二批 1000吨棉花的单证无不符点。2006年3月22日,A公司支付给C公司开证保证金3384608元后提货,并进行销售。A公司在销售中发现棉花质量有 问题,于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C公司付款,累计欠付C公司垫付的信用证本金合计19096611.45元及代理开证费156999.81元。

此后,A公司认为C公司违反代理开证协议,擅自接受信用证单据不符点,致使遭受货物质量问题的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C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过 程中,C公司对A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其返还垫付的信用证本金、利息及代理开证费。

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接 受了单证不符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C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但C公司对棉花质量并不具有保证合格的义务,C公司不承担A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而A公司未能 支付信用证款项,其行为亦构成违约,也应当承担责任。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熊志坚
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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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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