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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外方拒绝执行信用证

时间: 2010-06-09 10:13:32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国内进口商A公司根据多年的经验,判断今年上半年国内铬矿市场将会有较好的行情,于是在2010年1月7日,与国外出口商B公司签订1000吨铬矿进口合同,合同单价为CIF165美元中国主要港口。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开立了即期信用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国内的最终用户也签订了相应的销售合同。由于国际行情迅速上涨,合同签订价偏离市场价,外方以种种借口迟迟拖延装期。2010年4月,B公司提出涨价要求,即把合同单价提高至CIF290美元。考虑到与该外商来之不易的合作关系,A公司遂按B公司要求修改了信用证金额及展延了装效期。但就在发出修改的一周后,国际市场铬矿行情继续上扬,B公司再次提出把单价提高至CIF350美元。在这样的情况下,A公司对B公司的商誉产生了怀疑,因此致电对方,严厉指出其已严重违约在先,并希望其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据合同约定提交仲裁。迫于A公司的压力,B公司又来电建议用他现有的锰矿货来替换铬矿。因B 公司报的锰矿价格已没有竞争优势,A公司拒绝了这一要求,强烈要求其务必履行合同!但直至修改后的信用证新效期日(2010年5月10日),B公司仍未安排装运。此时的A公司处于十分被动局面,不但丧失了应得的预期丰厚利润,而且还面临着国内用户的索赔。因此,A公司向B公司提出了损失和损害赔偿。但B公司却迟迟不予回复。A公司只得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其发出了仲裁通知。B公司这才同意赔偿A公司的索赔要求。

案情分析

考察外商的信誉是关键

众所周知,国际商品市场行情是千变万化的,换言之,商品价格的涨跌都是很自然的事。然而,世界各国的商人们又都是形形色色,参差不齐。这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要想彻底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信誉或守约情况不是件容易的事;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贸易才逐步了解对方的。而这种了解也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的了解,根本谈不上已对其有深层次的了解。像本案中,对B公司的了解,就是通过前三次的成功合作,使得A公司感觉到这家公司还是很守信的。但现在看来,那是因为价格比较平稳时期,这应是B公司能按时执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后来因国际市场铬矿行情持续上扬,B公司就不再顾及自己的信誉。B公司在信誉上存在瑕疪问题此时得以暴露无遗了。因此,我国的企业要想更彻底地了解交易对手,不能仅仅依靠几次的交易来判断对方的信誉状况,而还应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其有关信息后加以综合评价,比如说走出国门到对方的所在地进行实际考察等等。

不放弃依约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外商明显或故意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尤其是拒绝履行信用证,我国的企业应先及时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办法与对方进行交涉;要按有利有理有节原则,指出其违约业已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后果,以提醒其深感违约的严重性。一般情况下,正派的外商(如欧美国家)大都会接受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如最终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那么唯一途径就是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现在合同中很少约定诉讼的);在必要时,也可采取对被请求人的有效资产仲裁前保全措施。在本案中,B公司对A公司先前提出的索赔不予置理,但一接到A公司发出的仲裁通知,也就答应了A公司的索赔要求了。倘若A公司也像我国绝大多数公司那样忍气吞声,主动放弃依约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未免太可惜了。从本案中B公司接受A公司的索赔要求看,不放弃依约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要求卖方开出银行履约保函实属必要

卖方银行代卖方开出的履约保函现在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大宗矿产品贸易合同中,其金额一般是合同总额的2 %~5%不等。因此银行履约保函对于约束卖方严格履行合同或执行信用证能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对买方的开证费等费用的可能损失也是一个很好的补偿。但在本案中,A公司就忽略了这一问题,对外商就没有这方面的约束力了,结果导致B公司肆意毁约。因此,建议我国企业对于那些结识不久或刚开始与其交易的外商,还是应在合同中约定他们要在我们开出信用证前通过其银行开来我们可以接受的履约保函。这为贸易的顺利实现能或多或少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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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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