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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时间: 2009-12-14 15:36:30 来源:   网友评论 0
  • 但凭保函提取货物这一为国际普遍接受的惯例在本案中不但没有加速业务周转,从而使相关各方受益,反而横生出两起诉讼。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

  提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对持有人来讲它既是承运人收取货物从而建立运输合同的证据,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据此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在卸港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对承运人来讲,一旦取得正本提单,就证明其履行完毕交货责任,否则,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其交付货物或向其索赔,所以凭正本提单提/交货物是一法定程式。但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流转速度往往慢于货物的运送速度,因为提单要随信用证经过申请议付、开证行审单支付和收货人交款赎单等各个环节,而此时货运船舶早已抵达卸货港,这种情况在短途运输中更为多见。为及时提取货物,收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而承运人则只有在收货人提交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才敢交货。这样既可以保证商业流转的正常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耽搁,也可以使承运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但凭保函提取货物这一为国际普遍接受的惯例在本案中不但没有加速业务周转,从而使相关各方受益,反而横生出两起诉讼。这并不是凭保函提货这一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有关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作祟,致使正常操作无法进行。乙公司提取货物后并没有向开证行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莫名其妙地回到了托运人手里。托运人发运了货物却收不到货款岂肯善罢甘休,持提单向甲船公司(承运人)起诉是情理之中,胜诉理所当然。而承运人决不会承受这无端损失,向丙银行(保证人)提出索赔也就顺理成章了。

启示:

  本案例给甲船公司(承运人)、乙公司(申请人)和丙银行(担保行)都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对甲船公司来说,虽然根据提货担保提货是国际惯例,但是提货保函对于承运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承运人应该仔细审核提货担保条款以及提货人和担保银行的资信,从而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乙公司来说,凭保函提货本是国际惯例,但是该公司在提货后没有按照正常程序付款赎单并将提单交还承运人,企图赖掉其付款责任。这种做法一方面大大损害了自己的信誉和与银行的业务关系,得不偿失。

  对于丙银行来说,出具保函就意味了承担了保证责任,因此一定要谨慎审查保函申请人的资信,并严格控制根据提货担保提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从而有效控制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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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lexm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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