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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自人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以来,截至今年9月底,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近1.3万余笔,占总初始登记量的一半有余。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的主合同金额累计约为8110亿元人民币,占所有初始登记主合同累计金额的35%。从中也可以看出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对于我国绝大多数正常经营拥有应收账款的中小企业来说实属杯水车薪。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为了解决融资难问题,寻求新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势在必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有部分银行开展了以下三种应收账款非典型权利质押融资业务的尝试:
一是方量确认单质押贷款。即以工程双方认可的工程量确认单作为应收帐款凭证进行质押。借款人A有限公司主要在洋山深水港建设工程中从事取砂、运砂并抛/吹砂的施工辅助作业,并与B航道局签订了施工协议,结款方式为每月底凭B航道局开给运输船只的方量单与B航道局对帐,对帐后由B航道局出具方量确认单,A公司50天左右后凭方量确认单向B航道局结帐;而该公司同吸、运、吹船的结帐方式是现款结算,每方结算成本约25元,如每月产量60万方,所需资金1500万元,B航道局资金滞留时间按2个月半计算,公司需垫付资金3750万元。由此,公司申请以方量确认单作质押来解决流动资金缺口。对于该项业务,银行认为航道局是一个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该深水港项目工程的资金来源也是国家财政拨款,只要航道局确认的方量确认单真实有效,则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充分有保障,同时A公司的资金实力雄厚,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也充足,因此对该企业给予了信贷支持。目前,该深水港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二是手机应收账款通知书质押贷款。NB公司和ZS有限公司在办理手机应收账款通知书质押贷款,即CDMA手机按揭业务。该业务虽由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出具的手机应收账款通知书作质押,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借款人诚信程度参差不齐,加之单笔借款额度很小,出现逾期以后,如果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成本较高。事实证明该类非典型权利质押的风险突出,若要开展,首先需要追加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保证担保,其次应对借款人有所选择,如选择收入较高、诚信意识强的教师、律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公务员等。唯有如此,银行的风险才能有效可控。
三是商位使用权质押。位于义乌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解决商户融资困难,拟用商位使用权质押与义乌某支行联合推出“商银通”贷款(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户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商位使用权系承租权,属于债权范畴。商户的借款一旦发生风险,其商位使用权可以转租,该转租权可以在未来产生收益。从这种角度看,商位使用权可以看作是应收账款。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义乌小商品城作为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法人,行业龙头地位突出,实力雄厚,其商位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可转让性,符合可质押权利的基本要求。在具体操作流程设计上,银行要求商户先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商位使用权质押给银行,银行客户经理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公示,而后再行发放贷款。为有效控制风险,银行将《权利质押合同》提供给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案,要求该公司在借款期内对商位使用权的流转做出冻结,未经银行同意不得转租、转让,否则由该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项业务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
上述三种非典型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是国内金融机构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尝试。虽然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状况不同而结果各异,但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应收账款质押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质权实现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信用状况等,其担保功能有限。应收款说到底是一般债权,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债权转让,但同时也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即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我国法律明确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明确清偿顺位,并建立规范登记制度的情况下,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控制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