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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研究

时间: 2009-05-05 00:24:01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摘要::物权法的实施,消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对企业而言,允许应收账款质押不仅可以有效盘活沉淀资本,而且可以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而对银行而言,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较差,以应收账款质押尚存如何评估和控制商业风险问题。本文尝试着在厘清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现实运用及运作难点,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一些建议或措施。

(二)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的选择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在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某一项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设定质押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质押合同前,必须要对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进行甄别。在实践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合法性。质押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依法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收账款为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收入;目前大多银行一般选择从事垄断性行业和享有某一领域特许专营权的企业法人。如电力、高速公路、医疗行业等。

2、可转让性。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可以转让,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具有担保上的实际意义。根据我国《合同法》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应当审查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或劳务合同的条款内容有无限制性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权益的特别规定。比如有些合同需经行政审批后才生效的,有些合同国家对准入主体有特别的规定等,因此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权,事前应对转让的可行性做合理的评估。

3、内容特定性。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此不具有票据上的无因性特点,其权利的相关要素和内容需要依赖基础合同或其他材料来确定。一般而言,合同债权要素内容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等;收费权要素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名称和地址、收费权届满时间、收费地段等。如果应收账款的要素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不固定,在诉讼纠纷时质权人将会难以证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指向,从而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要素内容应特定具体,以避免理解上的歧义。

4、时效有效性。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国家机关核定或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因此,要特别关注合同债权在质押期限内的时效问题,确保质押的应收账款无时效上的瑕疵。
目前大多银行办理的应收帐款质押主要以高速公路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包括学费、公寓收费权)、医疗权收费、水、电收费权为主,基本符合以上的要求。对于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资金回笼较难等特点,大多银行主要涉足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领域,如中国银行的通易达业务接受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包括保兑行)已承付的国际/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客户提供开立国际/国内信用证及/或办理后续进口押汇或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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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蒋巧琴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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