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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准确地办理质押登记。
《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额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融资本息。
(七)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控制在50%-80%左右。
从理论上来讲,应收账款质押等信用支持并不一定能够确保融资款项得以偿还,因为一方面质物在被处置时,往往会减少资产的现值,另一方面,应收账款的请求权性质又决定了质物的实现还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质权并不能保证银行的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质押只能是降低风险,而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因此,对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在区分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前提下,综合考虑融资客户对应收账款货物的经营规模、经营年限、购销渠道的稳定性,以及客户评级和融资期限等因素,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质押率。
(八)完善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制度。
融资行在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后,除了需加强应收账款商品价格走势外,要随时了解出质人、债务人的财产变化、管理状况、诚信状况等,同时密切关注出质人、债务人和与他们有关联的第三人的行为,全面掌握影响或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各类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企业的应收帐款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申请法院冻结企业帐户、行使代位权等等。涉及在收费权质押的,在出现管理体制改革或管理权限的变动影响权利质权的行使时,应当根据新的管理体制和变化及时变更或重新办理权利质权手续,使权利质权合同合法有效。
结语: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与社会的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由于经济领域至今仍未树立起诚信光荣、无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缺乏严厉的失信惩罚,这使得该业务在开展过程中缺乏信用保障,也就是说当它踏入社会金融生态圈之后,如若信用坍塌,其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就会导致这种失衡现象渐渐地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进而不但不能为商业银行带来收益,反而会成为其的绊脚石。通过本文的剖析,我们相信,随着企业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法律法规方面的逐步完善及银行自身操作流程的更加严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必将在我国更多地区和行业中逐步开展起来,在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困难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腾飞。
《浅议应收账款作为农发行质押贷款的新尝试》孙重勤、王永久、张春华、潘外顺、杜锋华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操作方案与风险控制研究》张凯、董千里
《应收账款管理重的质押融资问题》王国强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刘国梁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刘保玉 孙超
《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惑》张意
《中小企业如何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陈祥龙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业务》晏弘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陆瑾
《我国中小企业实施应收账款融资的利弊分析》陈利霞
《物权法对担保行为的若干重要影响》曹士兵
《如何管理应收账款》杨汉
《关于完善动产担保制度、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议案》马蔚华
《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王利明
《深发展供应链金融》金晓龙
《应收账款融资方兴未艾》证券日报 阎岳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