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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面临着形式多样的收汇风险。那么,广大出口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风险发生?
本文将为大家剖析一则典型案例
希望能给广大出口企业提供几点启示
一、基本案情
河北出口企业A公司与巴基斯坦买方B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为27.9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全款预付。合同签订后,买方称由于巴基斯坦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顺利支付货款。双方商议,于出运前将合同支付方式改为DP。A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出运该合同项下的1票货物,发票金额为14万美元。货物出运后,买方称其现有美元不足,要求A公司修改发票:将托收金额改为10万美元,同时承诺按照原发票金额付款,剩余4万美元通过电汇方式在货物到港前付清。因上述情况在以往的交易中经常出现,且B公司均如约付款;A公司在未留存任何书面证据(包括邮件及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的情况下按照买方指示操作,并将修改后的单据交给托收行。买方按照金额为10万美元的发票向托收行付款赎单并提走货物,拖欠剩余4万美元货款。A公司自行追索无果,遂向中国信保提交理赔申请。
中国信保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介入追讨。但买方称已全额付款,并提交付款凭证,显示其于2019年3月16日向A公司支付4万美元。A公司抗辩称该笔付款是买方支付的历史欠款。但由于双方历史交易较多,买方付款较为随意,双方从未进行过对账,故A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凭证证明自身主张。
二、风险防范启示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企业为了抢抓订单,多数会尽可能满足买方提出的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为帮助大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特提出三点风险防范建议:
(一)警惕“阴阳单证”
贸易单证是证明买卖双方交易真实性、买方债权金额、货物流向及物权转移等情况的重要凭证,本应基于贸易事实出具。但是,在贸易实务中,有些买方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要求出口企业出具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的贸易单证。
例如,为了低值清关、规避税费,要求出口企业出具低于实际货值金额的发票。在本文案例中,买方要求出口企业出具低值发票交给托收行,但出口企业均已照做但并未留存相关书面证据;最终托收行在收到低值发票金额后放单,出口企业未能收到应得款项即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
建议广大出口企业从下述两方面规避“阴阳单证”产生的风险:
一方面,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均应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关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签署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合同,出具与事实相符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开具准确的货物运输凭证。出口企业应主动拒绝买方开具不符实际的贸易单证要求;
另一方面,若企业拒绝开具“阴阳单据”要求未果,应要求买方签署正式协议或留存往来函电——证明全部操作依照买方指示、且买方承诺按照实际情况(包括实际金额、实际支付方式及实际货物流向等)承担付款义务。
(二)贸易习惯无法代替书面凭证
随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很多出口企业会存在一些固定的合作伙伴。由于双方交易次数较多,出口企业对于这些“老客户”的信任度较高。然而,在纷繁复杂的贸易实务中,“永远的朋友”并不似理想中那么坚不可摧。在中国信保处理的各种理赔案件中,合作次数较多的买方出现拖欠、拒收等风险的情况并非少数,“杀熟”现象频频发生。上述案例中,买方多次以无法汇出足额美元为理由,要求A公司开具低值发票通过银行托收,但最终均以实际货值支付货款;由于合作次数较多,出口企业降低了对买方的警惕程度,未能妥善留存买方指示操作及付款承诺的书面证据——导致债权金额无法确定。
因此,中国信保提示广大出口企业:贸易习惯可以遵循,但不能替代书面凭证;交易对象无论新老客户,均应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要求买方提供各种指示操作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如在交易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应书面请求买方认可并要求其书面回复。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较为便捷,但对贸易关键环节进行确认时,仍应当要求买方通过电子邮件对相关文件确认回签,同时妥善留存。
(三)及时对账并留存书面凭证
国际贸易实务中,在分批发货、分次付款等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无法对应、买方分次付款金额与总发票金额不同的现象。由于债权、债务金额的确认至关重要,一旦出现收汇风险,上述情况对出口企业较为不利。本文案例中,一方面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与案件项下发票金额不符;另一方面,由于买卖双方存在多笔历史交易,A公司在收到买方货款时未能及时对账,导致付款纠纷出现,无法确认债权真实性及金额。
在此提醒广大出口企业:
应在合同及发票中列明分批发货及分次付款明细,并严格遵守;现实情况一旦发生变化,导致买方付款金额与合同或发票不符时,应当向买方逐一确认此次付款对应的发票号及相应金额,定期逐笔核对账目并留存书面凭证。
来源:中国信保河北分公司、中国国际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