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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案例

时间: 2018-12-14 23:07:40 来源:   网友评论 0
  • B公司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A类企业,主营业务为IT设备生产,与A银行合作记录良好。B公司向A银行申请办理1笔跨境汇出汇款,收款人是B公司境外关联公司C,用途为管理咨询费,金额为75万美元。A银行在接到B公司的付款请求后,根据展业规范,要求B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来源: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案例1 

咨询服务费


案例描述


B公司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A类企业,主营业务为IT设备生产,与A银行合作记录良好。B公司向A银行申请办理1笔跨境汇出汇款,收款人是B公司境外关联公司C,用途为管理咨询费,金额为75万美元。A银行在接到B公司的付款请求后,根据展业规范,要求B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合同、发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银行注意到,该笔服务贸易支付为关联交易,遵循展业三原则,银行对本次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开展了进一步审查。银行了解到,C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餐饮业,其为B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交易背景真实性存疑。A银行将相关信息和疑问与B公司进行了沟通后, B公司主动撤回了本次业务办理请求。


案例解读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重点关注单笔大额、频繁小额分拆、关联交易等异常情况。除对合同等单据表面真实性审核外,银行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核查基础交易背景真实性。


案例2

法律服务费


案例描述


D公司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A类企业,且与N银行合作记录良好。D公司向N银行提出一笔付汇业务,鉴于该笔付汇为接近等值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项下支出,经办人员遵循展业要求,向D公司了解业务背景。D公司补充提交了合同和发票,合同规定律师费总价为8万美元,支付时间为所代理事项终裁结束后20 天内。经办人员进一步了解到D公司尚未完成税务备案,故拟分2笔完成支付。N银行经办人员详细地向D公司财务人员介绍了服务贸易和税务备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并在D公司完成税务备案后,凭合同、发票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为其办理付汇业务。


案例解读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管理,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银行办理此类业务时应当遵循展业三原则,对业务背景和实际规模开展尽职调查,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违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对于付汇金额接近等值5万美元情况,银行应自主通过客户提供的业务资料,了解其业务背景,防范出现故意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等违规行为。


案例3

职工报酬


案例描述


A公司为境内某公司,其母公司设立在境外。


2017年3月15日,A公司财务人员到B银行申请办理1笔跨境汇出汇款,金额为6.8万美元,交易对手为A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用途为支付代垫的员工工资。经了解,该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起,外派一名技术人员(非A公司所在经济体居民)到其境外母公司从事技术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酬是由母公司先行代垫的,根据双方约定,该公司现需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这部分代垫工资。


银行业务员在办理该笔业务时,关注到以下情况:


(1)A公司员工外派时间已累计超过1年,银行应关注其实际代垫期限;


(2)支付金额大于等值5万美元,银行应按规定审核税务备案表;


(3)原始交易是基于员工工资,银行应对其原始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A公司货物贸易分类为B类。


根据展业规范要求,银行要求公司A提交了以下审核材料:


(1)代垫合同(协议)及发票材料;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A公司与外派技术人员之间的劳务合同等材料。


银行审核发现,本次业务涉及的代垫期限(垫付发生日期与实际支付日期之间时间)未超过12个月,该外派员工获得的工作报酬已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A公司与外派技术人员之间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该员工长期为A公司工作。


因此,银行为A公司办理了此笔跨境汇出汇款。


案例解读


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的跨境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先对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只有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才能办理该业务。


银行应对原始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一般代垫项目原始交易为工资薪酬、保险费、差旅费、税费等。重点关注代垫期限,即垫付发生日期与实际支付日期之间是否超过12个月等。单笔金额大于等值5万美元的代垫分摊业务,还应审核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税务备案表(仅限代垫款原性质需提供税务备案表的情况)。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明“代垫”、“分摊”字样。结售汇、国际收支编码应按原款项交易性质申报。


案例4

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


案例描述


B公司是境内盈利性机构,其收入来源一般为企业日常经营所得。


A银行收到一笔从欧洲汇入的欧元款项,经审查报文时发现,该笔款项汇款人为某境外政府组织,收款人为境内B公司,收款账户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附言包含有“contribution(捐赠)字样”。


A银行在审核中发现以下疑点:


(1)B公司是境内盈利性机构,其收入来源一般为企业日常经营所得,其接受境外捐赠资金应尤其关注;


(2)收款账户为B公司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B公司在A银行并未开立捐赠外汇账户;


(3)B公司无法向银行提供捐赠收入所需外汇证明材料。


表面看,此笔款项为B公司的捐赠收入,但因B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真实性审核材料,A银行坚持按规定未予以入账,并办理了款项退回手续。监管部门事后核查发现,该笔款项实际是有关组织借道企业收取的境外资金,拟借用服务贸易通道流入境内。


案例解读


捐赠业务属于服务贸易-经常转移项目,并无实际服务内容,容易被用作其他违规或非法用途,因此外汇局对捐赠业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第五条规定,境内企业接受境外非营利性组织捐赠,应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并持以下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1、《境内企业办理捐赠外汇收支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损赠协议;


4、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5、其他证明交易真实的材料。


银行应尤其关注盈利性机构办理捐赠业务的情况,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银行不能直接办理,应比照资本项目业务管理,向外汇局申请,完成相应资本项目业务登记。


在办理盈利性机构接收境外捐赠业务时,银行应尤其关注业务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审慎开展尽职调查。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注意: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案例5

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案例描述


C企业多次到某银行D支行办理公务出国提取外币现钞业务,单次提钞金额较大且每个团组每人次均为接近等值1万美元,业务办理初期,D支行经办审核了该客户提交的《预算表》,审核无误后为客户办理了提钞手续。随后企业C申请此类业务次数频繁增加且金额较大,引起经办人员警惕,经办及时与分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沟通,寻求进一步落实业务真实交易背景的措施。分行建议D支行沟通客户补充提交相关人员签证后的公务出国护照以进一步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D支行及时落实后该客户大大降低了业务办理频次及提钞金额。


案例解读


2013 年9月1日实施的汇发[2013]30 号文件中《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需审核客户提交的预算表。预算表上客户会详细填写此次公务出国团组的目的地、交通食宿等各项费用的预算、团组具体成员情况、提钞总金额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来源: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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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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