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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和福费廷这两种融资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出口企业解决了资金上的融通问题。但是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相同。
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的定义,保理即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它是保理商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赊销或承兑交单项下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催收账款、信用担保等。
福费廷是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是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的中长期的贸易融资。对于企业来说,货物一出手就可以拿到货款,占用的资金的时间很短。而对于银行来说通过这项业务可以给其带来可观的收益,但是风险也较大,关键在于银行要选择资信较好的进口商银行。
一、业务运作流程的区别
1、国际保理业务
一般运作流程为:出口商将新客户的有关情况告知事先与之签订了保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出口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并确定出不同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出口商在此信用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以赊销方式进行结算的贸易合同,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将附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及装运单据通过保理商交给进口商,保理公司买断应收账款并垫付部分货款(一般占发票金额的85%-90%)给予出口商,保理商负责管理并催收应收账款,到期时进口商将货款支付给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有关各项费用后将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若进口商在货款到期后90天因清偿能力不足而未能付款,则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2、福费廷业务
一般运作流程为:进出口商在洽谈贸易合同阶段,出口商如欲使用福费廷业务融资,必事先和其所在地一家金融机构约定,做好各项信贷安排,同时为进口商选定进口地一家一流银行,由其对交易中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或进口商开立的本票进行付款担保。福费廷机构一般先向出口商报出虚盘,说明贴现率的大致范围以便出口商福费廷机构在了解交易细节、做出提供信用的决策后,即报出实盘,承担融资义务。出口商在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将取得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开出本票,经进口地银行担保后寄还出口商,出口商将汇票或本票向福费廷机构进行无追索权贴现,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收回货款。在票据到期日由福费廷机构向进口商提示票据,取得款项。
二、业务期限和标的的区别
1、虽然两种业务都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延期付款条件下的交易,但国际保理商一般承揽短期应收账款(90-180天),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于中长期应收账款(180天-7年)。
2、福费廷公司大多情况下承做一次性交易,但要求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大(达到25万美元以上);保理商通过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由于信用额度限制,一般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小,但规定出口商的有关符合协议的出口业务都可采用保理方式进行,保理商因此也能占有出口商出口业务的相当大比例。
3、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适合于出口商以连续发货或季节性较强的消费品,如纺织品、服装、轻工业品、印刷品、塑料制品及机电产品等,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金额大、时间长、风险大的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的出口。
三、主要单据及其流程的区别
1、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是出口商开出的带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规定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叙做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从而体现应收账款的债权转移(少数情况下也由出口商另寄转让货款所有权通知书给进口商而实现债权的转让)。出口商在将发票及有关单据寄交进口商的同时,还必须将发票及有关单据的副本交给保理商,以便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催收和管理。
2、福费廷业务中最主要的单据则是体现应收账款的一系列有若干到期日(通常以六个月为间隔)的远期本票或汇票。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将取得的有关单据寄交进口商,进口商开具本票或承兑已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在由约定的大银行以开具保函或在每张票据上进行背书担保的形式进行保付后寄还出口商,出口商据以向福费廷机构办理贴现,每张票据在其到期时由债权买方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本票和汇票因其操作上的简便性、法律上的广泛共识性与可流通性,因而被作为贸易融资工具大量应用于福费廷业务中。
四、风险承担的区别
1、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对进口商批出信贷额度后,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除非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否则信息额度一般不会被撤消或改变。出口商在额度有效期内一切符合保理协议条件的交易都可适用国际保理方式,要求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100%坏账担保,但保理商只承担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即进口商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引发的货款拒付风险,而与国际贸易中相关的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和资金转移风险则不承担。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在贴现票据后,即把所有的风险都转移给福费廷机构。
2、在两种业务中,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以及由其引发的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风险,保理商和福费廷机构都不承担而由出口商负责。
3、保理商通过对进口商确定一个信用额度而把有关的风险确定在适合于自己承担的范围之内,福费廷机构则主要通过选定进口地一家银行对票据进行担保、邀请其他投资者参与业务融资等方式而把风险控制在适于自己承担的范围之内。
五、业务主要功能的区别别
1、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项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一揽子综合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评估,对信贷额度内的应收账款承担100%的信用风险责任,代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管理并定期向卖方报告账务,资金融通等。
2、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将远期汇票或本票让售给债权买方,后者凭进口方银行保证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比较单一、其主要功能是出口融资,是中长期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
六、费用计收的区别
1、国际保理业务中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融资利息:即出口保理商预垫货款、给予出口商资金融通而收取的费用。保理商一般在垫款日征收利息(即利息预扣),这种利率一般稍高于通常的贷款利率。
(2)附加费用:主要包括三项,服务佣金——主要是保理商核算信贷、承担信用风险、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资信调查评估费——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而收取的费用,在有效期结束而使用同一信用额度则收取一定的保留费;银行转账费用——按银行实际收费计收。
2、福费廷业务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
(1)选择费:债权买方对出口商发出实盘后至出口商接受报价以前的一段时期称为选择期。选择期较短(如在48小时以内)则不收费用,选择期较长(如1-3个月)则要收取一定的选择费。
(2)承诺费:债权买方同意购买票据到出口商实际发货取得有关单据的一段时间称为承诺期。这一时期一般要持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福费廷融资者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的承诺费以弥补在承诺期内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及筹集资金的费用。
(3)贴现利息:融资者对出口商的远期票据进行贴现而收取的信息。
(4)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买方的预期利润、其他手续费等。
3、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一般按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保理协议确定的费率收取费用;福费廷业务则由福费廷融资者在分析进出口商交易的具体风险及有关期限后确定各项费用,加总并计算得出一个固定贴现率而报出实盘。国际保理项下的费率一般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福费廷业务的费率一般要高于国际保理费率。
案列分析——福费廷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随着中国入世后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结算业务作为金融市场开放的首要领域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福费廷,这一低风险、高收益的结算产品备受关注,本文拟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福费廷业务中的风险问题,探讨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案情:瑞士某汽轮机制造公司向拉脱维亚某能源公司出售汽轮机,价值3,000,000美元。因当时汽轮机市场很不景气,而拉脱维亚公司坚持延期付款,因而瑞士公司找到其往来银行ABC银行寻求福费廷融资。该银行表示只要拉脱维亚公司能提供拉脱维亚XYZ银行出具的票据担保即可。
在获悉拉脱维亚XYZ银行同意出保之后,ABC银行与瑞士公司签署包买票据合约,贴现条件是:6张500,000美元的汇票,每隔6个月一个到期日,第一张汇票在装货后的6个月到期,贴现率为9.75% p.a. , 宽限期为25天。瑞士公司于xx年12月30日装货,签发全套6张汇票寄往拉脱维亚公司。汇票于次年1月8日经拉脱维亚公司承兑并交拉脱维亚XYZ银行出具保函担保后,连同保函一同寄给ABC银行。
该银行于1月15日贴现全套汇票。由于汽轮机的质量有问题,拉脱维亚公司拒绝支付到期的第一张汇票,拉脱维亚XYZ银行因保函签发人越权签发保函并且出保前未得到中央银行用汇许可,而声明保函无效,并根据拉脱维亚法律,保函未注明“不可撤销”,即为可撤销保函。而此时,瑞士公司因另一场官司败诉,资不抵债而倒闭。
案情分析
此案例中的包买商ABC银行受损基本成为定局。按照福费廷业务程序,ABC银行在票据到期首先向担保行拉脱维亚XYZ银行提示要求付款。但由于该银行签发的保函因不符合本国保函出具的政策规定及银行保函签发人的权限规定而无效,并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即便有效,因未注明“不可撤销”,该行如不愿付款,也可随时撤销保函下的付款责任。
因此,ABC银行通过第一收款途径已不可能收回款项。如果转向进口商要求付款,进口商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应该履行其对正当持票人——包买商的付款责任,该责任不应受到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但由于拉脱维亚属于外汇管制国家,没有用汇许可,进口商也无法对外付款,因而,虽然包买商在法理上占据优势地位,但事实上从进口商处收款同样受阻。
福费廷属于无追索贴现融资,即便为了防范风险,ABC银行已与出口商瑞士公司事先就贸易纠纷的免责问题达成协议,但由于瑞士公司已经倒闭,从而,即使ABC银行重新获得追索权,也难以通过追索弥补损失。
启示
福费廷公司在签订福费廷协议、办理福费廷业务之前,一定要重视对出口商、进口商以及担保人本身资信情况和进口商所在国情况的调查。这些情况对于福费廷公司判断一笔业务的风险、确定报价、甚至决定是否接受这笔业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担保人的资信尤为关键,因而在实务中,担保人通常由包买商来指定。
此案中,ABC银行也是自己指定了一家担保行,但实际上对这家担保行的资信并非特别重视。至本案发生时间,该行成立也才两年多时间,办理业务的时间非常短,业务经验包括业务办理程序方面都不是很成熟,对于福费廷这样的复杂业务,接触更少。也正是因为此种原因,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反政策及业务规定的问题。
其次,本案中的包买商对进口国的相关政策法律也不十分清楚,对基础交易情况、货物情况不具足够的了解,对客户资信也未作必要的审查和把握。另外,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在包买时,包买商对一些重要的单据文件如用以了解交易背景的合同副本、用以防范进口国政策管制风险的进口及用汇许可证等也未做出提交的规定和要求。此案中包买商的教训告诉我们,风险的发生就源自于对风险的疏于防范,在福费廷业务业务中还应注意防范利率风险、承诺风险、流动性风险、贸易欺诈风险、客户流失到合作方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