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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出口“裸奔”?小心隐藏在信用证项下的暗礁

时间: 2017-03-03 22:35:40 来源: 信用风险资讯  网友评论 0
  • 小编接到了一通来自浙江某出口企业的求助电话,在电话中该企业倍感委屈,原因是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一批货物遭遇风险,但这并非是企业自身过失,而是信用证设置了“软条款”

小编接到了一通来自浙江某出口企业的求助电话,在电话中该企业倍感委屈,原因是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一批货物遭遇风险,但这并非是企业自身过失,而是信用证设置了“软条款”,相关材料和手续需由买方提供和支持,结果买方却迟迟不予配合。该企业自成立两年以来,出于风险考虑,业务经营方式较为保守,一直主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未作深入了解,直至遭遇此次风险,才惊觉“裸奔”出口背后风险重重,不得不防。


        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信用证是一种在普遍认知里相对来说最保险的贸易结算方式。因为从理论上来讲,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凭单付款,因此无论开证人是否赎单,只要单据相符,银行就应该无条件兑付,继而买方的商业风险也就转嫁成了银行信用风险。可是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贸易实务中信用证业务比例不断降低的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频发生,打破了“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传统观念。针对这一情况,浙江信保对近十年来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的承保情况和报损案件情况做了统计,不难看出,近年来,信用证结算比例快速下降(见图1),而同时信用证项下的报损案件数量却在逐年攀升(见图2)。

      


图1

      


图2


           随着现代国际贸易发展,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付款前提的信用证,作为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正在不断走向异化,不但单证提交要求日益苛刻,还衍生了其他众多风险,某种程度反而成了影响国际贸易安全的重要源头。浙江信保在日常的业务咨询、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也接触了大量存在潜在风险的信用证,接下来就将为出口企业对信用证项下存在的风险作一梳理。

一、不符点的风险

        不符点风险是信用证最常见的风险。一旦出现不符点,不仅出口收汇没有了保障,而且还往往对开证行和买方丧失了追索权,只能吃哑巴亏,因此在审证、制单、交单等环节务必高度重视。从浙江信保日常与广大出口企业沟通情况看,企业普遍对不符点的风险有比较高的认识程度。只是需要注意,不符点信用证的比例越来越高,据此前有关银行统计,完全没有不符点的信用证比例已低于10%。


二、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买方通过开证行,可以很轻易的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一般比较容易识别,出口企业只需要多和国内银行沟通。


三、货权丧失的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相对安全,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可以有效控制货权。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丧失货权的情况层出不穷。浙江信保特别提醒,“1/3提单自寄”、“电放提单”、“担保提货”、非海运运输、记名提单、货代提单、货运收据等等都可能使货权在未有开证行付款或承兑情况下丧失,这时的风险已经不是纯粹信用证的风险,已经演变成“类赊销”的风险。


四、银行违规操作的风险

        当前,规范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惯例是UCP600,被绝大部分国家(地区)的银行所遵循。但是一些特定国家(地区)的银行,以及一些小银行,存在不按UCP600操作的情况。这种现象在孟加拉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比较常见,具体表现在:不按UCP600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兑与否的决定;不论承兑与否,大多放单给买方;开证行是否付款,往往取决了开证申请人意愿。浙江信保建议,从未有过孟加拉出口经验的企业,在交易前多向国内相关银行或浙江信保了解其操作特点。


五、银行自身的信用风险

        一些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实信用等级并不高。因为许多国家(地区)实行金融业开放,设立银行的要求不高,银行数量庞大,资质良莠不齐,不能以中资银行的概念来看待。而国家宏观政治经济风险等往往也会导致该地区银行业系统性信用风险攀升。例如受俄乌冲突等因素影响,乌克兰商业银行整体上经营恶化,2014-2015年期间发生多起信用证项下的报损案件。浙江信保建议,在小金额贸易中,尽量寻找国际排名5000名以内的开证行;大金额贸易中,尽量寻找国际排名2000名以内的开证行。此外,也应时刻关注该银行所在国家的宏观政治经济情况。


对开证行没有追索权的风险

        出口贸易中,最大的风险是,收不到货款同时还无法对负债人主张债权,这种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也大量存在。在浙江出口业务中,比较常见的是转让信用证,广泛存在于中间商贸易中。如欧美客户开立一张信用证到香港中间商(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转让行在原信用证基础上稍作修改转让至浙江出口企业(第二受益人)。因开证行只对第一受益人负责,浙江出口企业作为第二受益人往往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益。浙江信保建议,对于采用转让信用证交易的,尽量调整结算方式。


七、汇路受阻的风险

        出口贸易中,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是否可以正常收到货款还受制于买方国家(地区)层面的因素,最常见的是汇路问题,即外汇无法正常流出或正常流经第三国(地区)。比如出口伊朗,影响收汇安全的重要因素是伊朗开证行是否可将外汇付至出口企业。


特别说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出口企业在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况独立判断。


来源:信用风险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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