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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打包贷款及其风险管理

时间: 2016-11-11 16:49:29 来源: 国际业务联盟  网友评论 0
  • 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其用途也不再局 限于货物包装等资金需求。它对缓解出口商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按期 按质按量地完成出口商品的生产和装运有着重要的意义。

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其用途也不再局 限于货物包装等资金需求。它对缓解出口商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按期 按质按量地完成出口商品的生产和装运有着重要的意义。


打包贷款是银行的传统外汇业务,是对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早先,出口商 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发现货物包装缺乏资金,就以正待包装装运中的货物作为抵押, 向银行申请贷款,以便出口货物能够顺利地打包出运,这就是打包贷款业务名称的由来。现 在,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其用途也不再局 限于货物包装,包括货物的采购、加工和包装等资金需求。打包贷款期限短,周转快,申请 手续灵活、简便,从流通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它对缓解出口商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按期 按质按量地完成出口商品的生产和装运有着重要的意义,是银行对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的一 种重要形式。许多国外出口商都具备这种筹资手段,我国的出口企业如能够广泛地得到打包 贷款的便利,就能够进一步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一、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的运作程序


国外银行非常注意打包贷款的安全性,要求申请企业具备严格的条件。一般来说, 出口银行只对有长期业务关系,了解经营情况和经营作风的企业发放打包贷款。我国对于打 包贷款的条件一般为:1出口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经营良好的经济实体,实现出口后出 口亏损有补亏来源或是有能力自行消化的。2国外行开来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 ,条款必须切实可行,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必须交贷款银行议付。3打包贷款只限于 信用证上列明的生产、销售、结算等需求。


(一)银行对打包贷款申请的审查


海外银行一般要求打包贷款每一笔独立地审查,一个信用证一笔打包贷款,不能借 新还旧,重新开一个信用证代替旧的信用证,只能在同一个信用证项下交单还款,不能若干 个信用证一起使用,并且不允许客户拿到款项后从事别的业务,如投资房地产等。国内有的 银行会事先与出口企业签订年度打包贷款总协议,对出口企业核定一个总的贷款额度。总协 议签订以后,出口企业在提出贷款要求时,可凭正本信用证和“打包贷款申请书”到银行申 请贷款,该申请书经过银行批准后成为协议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对打包贷款的审 查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确定总额度时的审查和对信用证审查两项内容。总额度审查主要是 通过对出口企业资信的审查,通过审查出口企业的资本、信誉、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确定 总协议的信贷额度,这种审查通常是由银行的管理层来决定。对信用证的审查是指出口企业 在总协议项下要求每一笔信用证打包贷款时,对开证行资信和出口货物市场情况的审查,这 种审查通常是由银行具体经办人员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信用证抵押贷款额 度是否充足;信用证是否经国际结算的审证人员审查;信用证条款是否正常,开证行的资信 是否可靠等。


(二)打包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打包贷款协议是银行就贷款事宜与出口商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 容包括几个方面:1借款金额。通常以信用证金额折成人民币计算,一般按照总金额的80% 以下发放。2借款用途。明确规定仅限于打包贷款项下的出口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备货和 装运,不得挪作他用。3借款期限。即期信用证,从贷款日到信用证有效期天数加20天; 远期信用证,从贷款日至信用证有效期天数再加远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4借款利 率。一般参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5借款的偿还。规定借款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偿还, 并由银行直接从货款中扣还借款,必要时可以从出口商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中扣还。6违约 责任和保证条款。


二、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从其内容设计来看,还是比较合理的。在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这类贷 款回收可以有一定的保障。只要作为出口商的借款人能正常生产出口产品,能按期付运,仔 细制作出口单据,就能回收外汇用以归还贷款。但是,国外许多银行都认为打包贷款业务具 有很大的风险。这也是由打包贷款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打包贷款是信用证交易和流动资金 贷款两者的结合。由于是出口货物付运前融资,对银行而言,没有货物,没有担保,信用证 只是还款来源的保证,而不是抵押。在一般商业信用证条款上,发放打包贷款的银行并不是 受益人,拿信用证作抵押在法律上对信用证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影响,而反过来,信用证交 易正常与否却直接影响到打包贷款能否顺利回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打包贷款面临信用 证交易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双重风险。


(一)信用证本身结算的风险、信用证结算较为复杂。


首先,货物能否按照信用证所定期限装出,事先并无把握;其次,货 物即使按期装出,所有单据及汇票是否能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毫无误差,也不可知。仅 此中任何一项,就足以使信用证收不到款。这一方面有可能是出口商执行合同不严肃,处理 信用证项下单证不认真,用不符点单据担保交单,一些严重不符点如推迟装船、迟延交单, 即使银行审查发现也已无法修改,货物出运后,国外进口商以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导致银 行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则有可能是国外进口商为保证自身利益在信用证中设置非规范性单据 或签字证明等软条款。非规范性单据如非海运提单,或者海运提单一份或全部正本直接寄给 国外进口商,议付时不能向银行提交全套单据,导致物权丧失,一旦出现纠纷,影响收汇。 签字条款如规定出口商交单时需提交进口商签字的证明出口货物经检验合格的文件,这样, 合同交易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国外客户,一旦行情有变,国外进口商借口货物质量问题拒绝签 字证明,使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无法保证。由此可见,信用证打包贷款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 ,千万不要以为一证在手便稳如泰山。


(二)还款来源方面的风险


即使用作打包贷款抵押的信用证的开证行信誉很好,打包贷款仍有较大的风险。为什么呢? 举个例子:假如信用证是声名卓著的美国花旗银行开出的,出口银行因此向出口商提供了打 包贷款。如果出口商拿到货款后不交单给银行,出口银行即使持有信用证也不能持信用证向 花旗银行申辩说:“我行已经对这个信用证打包贷款了,你行应该付款给我行。”因为信用 证打包贷款不是议付行为,出口银行并没有持有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而仅仅是信用证,光凭 信用证是无法向开证行追索款项的。


我国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例:1989年,沪港合资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愿以香港汇丰银行开 立的以该公司为受益人,购买该公司塑料制品的出口信用证作为抵押,请求上海某银行 提供30万美元贷款以用于购买塑料原料。银行向其提供贷款后,眼看出口来证的期限即将到 来,却始终未见该证的受益人塑料制品公司前来交单办理出口议付手续。经调查才发现,受 益人早已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装运给香港开证人,并将单据瞒过上海银行自行寄给开证人, 而香港开证人以塑料制品公司应归还其以前的欠款为由扣下了该出口货款。至此,尽管出口 来证的正本在银行作为抵押,但实际上已经不起作用。由于塑料制品公司濒临破产,银行不 得不承受损失(参见《外汇业务案例选》,史万均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上述案例中, 出口产品的生产技术非常简单,该借款公司也有一定的生产能力,本不应该有还贷的风险,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银行仍然遭受损失。可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确存在着被某些客户利用 的漏洞。这方面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一证多贷现象。有些客户将信用证正本交某银行作抵押,却又用副本信用证再次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并担保交单议付,或者到他行做托收,使这行贷了款却得不到单据。


二是开出并不使用的信用证来套取银行资金。例如,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由于行情变化,时间紧张等原因不准备履约,但还是利用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使该笔资金还款失去来源。又如,开证人和受益人恶意串通诈骗,少数不法客户在目前银 根较紧的情况下与外商恶意串通开立大额信用证,向银行骗取打包贷款,然后将贷款全部或 者部分挪作它用,使信用证逾期失效,外商予以默认,致使打包贷款不能按期全部归还,甚 至难以收回。


三是出口商将打包贷款挪作他用。出口商以统一调度资金为由,将打包贷款资金用 于其他业务,如购买房地产或者违规炒作股票,待信用证项下货物或生产原料收购需要付款 时再另行筹措,一旦周转不灵,立刻影响该笔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风险管理


首先,思想上一定要保持警惕。尽管有非常严格的条件,但是打包贷款仍然是一项 颇具风险的业务。现在不少商业银行都可以开展国际业务,相互之间争夺客户的竞争比较激 烈,银行不能因此忽视应有的风险防范,须知十项业务中只要有一个栽了,就会得不偿失。 所以一定要把风险放在首位。


其次,不能因为有信用证作抵押而放松贷款审查。贷前对出口商的资产负债、经营管理、财 务状况、资信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才能办理信用证抵押 贷款,尤其是要注意企业历年的创汇业绩。贷时审查信用证条款及开证行的资信,包括客户 交来的信用证是不是正本信用证,信用证的真实性,贷款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是否一致, 开证申请人与外贸合同规定的进口商是否一致,信用证是否限制议付,单据要求有无软条款 ,偿付指示是否明确合理,等等。贷后检查已抵押信用证的交单情况,视不同的交单情况掌 握以后的贷款发放。应与出口商保持联系,监督企业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 用,及时掌握备货,出货,督促企业及时交单,出单后要进行跟踪,保证按时收汇还贷。


第三,银行内部要加强协作。目前打包贷款大都在银行国际业务部门发放,而客户 却比较复杂,有些客户来自外地,或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帐户。而多年来国际业务部门缺乏 对客户资信的全面调查程序,如果银行对客户没有统一授信额度控制,那些资不抵债的客户 仍有可能在信用证的掩护下得到融资,从而加大了银行打包贷款的风险。因此,银行国际业 务、信贷和结算部门要经常交流信息,清理逾期未用的信用证,使银行能够掌握进出口公司 的交单情况,便于贷后管理。


第四,必要时要落实贷款的担保措施。打包贷款有信用证做抵押,银行资金有一定的安全保 证,但如果忽视有效担保措施的落实,同样会造成风险。因为打包贷款本质上是属于流动资 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所面临的所有风险,它同样都会遇到。所以,应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 信情况及其与贷款银行的业务关系,来确定适当的贷款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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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业务联盟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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