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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驰案尘埃落定,美国司法管辖的“长臂”也有定论?

时间: 2016-08-30 22:38:10 来源: 金杜说法  网友评论 0
  •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简称“中行”)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收到法院传票,所涉案件是由古驰(Gucci)、巴黎世家(Balenciaga)、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和葆蝶家(Bottega Veneta)等奢侈品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胡梅 (Meg Utterback), Lewis Baach律师事务所Tara J. Plochocki

来源:金杜说法微信平台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简称“中行”)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收到法院传票,所涉案件是由古驰(Gucci)、巴黎世家(Balenciaga)、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和葆蝶家(Bottega Veneta)等奢侈品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原告要求中行提供被告造假者的中行账户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存放在中国境内的文件。中行声明反对原告的诉请,称未经授权披露客户账户信息将使中行违反相关中国法律。就在上个月,这场耗时五年,中行旨在力争保护客户隐私并遵守中国法律的拉锯战宣告终结。这五年间,中行两次上诉,两次被裁定藐视法庭,还在中国就此单独提起诉讼。2015年11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高了因中行不服从法院指令而产生的罚金。该法院出具一份指令,对中行处以每日5万美元的强制性罚金,直至中行遵从传票要求为止。截至2016年1月20日,罚金已高达100万美元,中行最终屈从,提交了来自其中国境内机构的7000多页相关文件。尽管仍不同意中行对某些文件拥有特权,但古驰于2016年4月8日告知法院,古驰已解决了与中行之间的争议。

古驰案提供了一些未来如何与美国法院打交道的启发。今后,美国法院很有可能继续要求案件相关方提交在美国境外受法律保护被禁止披露的信息,在案件或传票涉及某一实体故意利用美国代理银行账户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还可能主张其拥有管辖权。

美国法院屡屡指令外国银行在违反其本国法律的情况下披露银行信息


美国法院历来主张有权要求外国实体即使违反其本国银行保密法也须提交信息。事实上,中行曾多次在美国法院出庭,并执行过若干证据开示令。2008年,中行在一起几乎与古驰案完全相同的假冒手袋案中被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在“古驰美国诉MyReplicaHandbag.com案”(Gucci America, Inc. v. MyReplicaHandbag.com, 07-cv-2438 (JGK) (S.D.N.Y.))中,中行收到传票,要求其配合古驰执行法院的判决,因为此案中的被告造假者曾在中行开立账户。中行主动向古驰提供了一些信息,但拒绝了一些较麻烦的要求。该案中,中行并未因信息披露而卷入持久的法律程序,也没有受到任何影响。2013年,中行在“Wultz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Wultz v. Bank of China Ltd.)中败诉,被迫披露一个被控恐怖分子的账户信息、中行的内部报告以及中行与中国政府之间关于被控恐怖分子的通信记录。在古驰案中,早在2011年9月法院做出初步裁定后,中行便已提交了存放于中国境内的一些文件。由此可见,虽然古驰案在强制性罚款上引起一些争议,但案件事实并不罕见。

古驰案的结果不一定对今后其他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示范性作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不会被彼此作出的判决所约束:在一起类似的针对披露被告造假者银行账户记录的证据开示争议中,工行和中行曾获胜。另外,在“Tiffany (NJ) LLC诉Qi Andrew案”(Tiffany (NJ) LLC v. Qi Andrew, 276 F.R.D. 143 (S.D.N.Y. 2011))中,法院采信了如下主张:银行披露客户账户记录是被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并可能导致中国政府对银行作出民事和刑事处罚。

然而,在更多情况下,美国法院对相同的中国法律规定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究其原因,美国法院不再相信中资银行违反中国银行保密法会真的招致惩罚。当美国法院发出的证据开示令与外国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会评估涉案实体所在国执行有关法律的可能性,以及涉案实体违反这些法律所面临的风险,并与要求披露信息一方及美国的利益相权衡。尽管外国法律禁止披露相关信息,但如果银行遵守了美国法院的命令而披露了信息,这些国家的政府通常也不会对银行加以处罚。鉴于不存在实际的惩罚风险,美国法院便倾向于要求银行披露信息。

最近的古驰案也不例外。法官注意到,中行“无法援引任何案例,证明中资银行会因披露古驰要求提供的此类银行账户信息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和银监会曾于2011年向法院发函,支持中行关于“重新审议古驰案法院裁决中行提交位于中国境内的文件”的动议。央行和银监会向法院表示,已对中行发出“严重警告”,且正在开展调查,以便“确定适当的处罚方式”。但据审理古驰案的法院观察,截至2015年,中国政府未对中行作出任何处罚。在中国政府真正开始对违反银行保密法的实体执行民事或刑事处罚之前,美国法院可能不会在任何案件中承认披露信息会给中资银行带来任何令人信服的处罚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中资银行都是国有企业,迄今为止美国法院只碰到过这种国有银行背景下“处罚的可能性”问题。随着民营银行在中国市场逐渐占有一席之地,相关分析可能会有所变化。预计中国政府对民营银行的罚款力度会更强。此外,在判断到底是禁止披露还是对披露处以罚款上,银行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本案中,银行账户的持有人是几个被控奢侈品手袋造假者。如果中资银行披露了某大型国企或某位政府高官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很可能产生严重影响。中国可能会在涉及国企或政府官员的案件中主张主权豁免,这也会使分析变得更加复杂。任何非官方诉讼方要求一家银行进行涉及国企或政府官员[1]账户的证据开示之前,都要先过主权豁免抗辩这一关。

美国司法管辖权对于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的适用逐步变得更可预测


古驰案的用处在于表明了美国如何对外国银行行使管辖权。事实上,古驰案法院对中行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在中行第一次上诉期间发生了改变。法律规则变化的原因是2014年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缩小了对外国实体适用管辖权的范围。这一案件是“戴姆勒股份公司诉鲍曼案”(Daimler AG v. Bauman, 134 S. Ct. 746 (2014))。该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仅在美国设有子公司这一事实不一定使外国企业受到一般管辖权(即对在任何地方提起的任何诉讼的管辖权)的约束。只有在某个实体是在美国注册成立或住所位于美国时,方可适用一般管辖权。

2010年,古驰要求强制执行传票。古驰认为,中行在纽约设有分支机构且拥有不动产,应在当地受一般管辖权约束。戴姆勒案判决作出后,古驰案上诉法院在分析中行上诉时指出地区法院判断有误。戴姆勒案后,法院已不能对中行行使一般管辖权。如果古驰案法院打算对中行主张管辖权,只能主张特殊管辖权。

因此,古驰案法院2015年判决及后续联邦法官作出判决的前提,将是法院对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拥有特殊管辖权。也就是说,对外国实体在美国从事特定行为而引起的主张,美国法院可对该实体行使权力。据古驰从摩根大通银行和富国银行得到的文件显示,造假者将经营收入通过中行的美国代理行账户汇入他们在中国的中行账户。古驰案法院认定,中行反复利用美国代理行账户将造假者收入转入他们在中国的账户,这一行为足以被视为故意行为,且与美国有关联,因此可以强制要求中行出示与这些账户相关的文件,即便文件存放在中国境内。法院判决指出,中行曾向客户宣传其美国代理行账户,并以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是“[中国银行]全球范围内主要的美元结算渠道”和“资金进出中国的首选渠道”为由吸引客户。

2016年3月的一项判决显示,至少在纽约,仅一次使用美国代理行账户即可导致特殊管辖权的适用,即便相关实体在美国未设任何分支机构。在“阿卡皮塔银行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诉巴林伊斯兰银行案”(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 of Arcapita Bank B.S.C. v. Bahrain Islamic Bank, 2016 WL 1276459 (S.D.N.Y.))中,一家巴林籍银行(巴林伊斯兰银行,BisB)和一家巴林企业(塔德哈蒙,Tadhamon)代表巴林客户(阿卡皮塔,Arcapita)通过美国代理行账户进行了三笔转账。巴林伊斯兰银行使用了一次自己的代理行账户,之后直接将资金汇至一家伦敦经纪商,代理阿卡皮塔进行投资。塔德哈蒙没有自己的代理行账户,它使用自己在巴林银行的账户进行了两笔转账,资金经过纽约,之后这两笔资金回到塔德哈蒙的巴林账户,并用于代理阿卡皮塔购买巴林证券。阿卡皮塔的投资到期后,巴林伊斯兰银行和塔德哈蒙以阿卡皮塔欠有其他未偿债务为由,拒绝向阿卡皮塔返还资金。

阿卡皮塔案法院裁定,在债权人委托追回投资的美国诉讼上,该法院有权对巴林伊斯兰银行和塔德哈蒙行使特殊管辖权。法院指出,巴林伊斯兰银行和塔德哈蒙故意利用纽约银行转账,并且选择使用美元进行交易。因此,法院认定,二者因前述几笔特定转账引起的索赔而在纽约被追究责任是合理和可预见的,即便资金仅短暂经过美国且巴林伊斯兰银行或塔德哈蒙均未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阿卡皮塔案的论证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今后的案件仍有待观察。

评估您收到美国传票的风险


免于收到美国民事传票最有效的办法,是避免通过位于纽约的银行使用美元进行交易。这一办法并不总是有效,也无法减轻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须承担的其他美国法律义务,例如回应美国政府发出的传票及遵守美国反洗钱法律的义务。但是,如果是客户而不是银行决定使用美元并通过美国代理行账户进行交易,则美国法院更有可能要求披露银行账户信息。如果某家外国银行是资金的被动接收方,且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并未主动鼓励客户使用美国代理行账户,则法院可能不会认定具备特殊管辖权所要求的故意性和目的性。

互惠互利


中国政府可能无意处罚违反中国银行保密法的信息披露。美国和中国政府正共同致力于反腐败。正如美国法院强制要求披露中行的账户记录一样,中国法院或政府也可以要求美国的银行披露有关中国贪官的非法财产信息。因此,尽管美国证据开示法律有时会要求违背中国法律,但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惠有时有利于中国政府。这或许使中国政府在涉及遵守美国法院命令的问题时适当宽松处理。

中资银行应当知道,他们同样可以强制要求美国实体披露文件,以支持他们在中国提起的诉讼。美国法律允许美国法院向在外国法院开展诉讼或打算开展诉讼的外国当事方提供协助。任何外国实体,包括政府调查机构,均可请求美国法院发出传票搜集位于美国境内的证据,包括拖欠中资银行贷款的客户的美国银行账户记录、会计记录、发票和交易文件。或许,当中资银行自身受益于美国大方的(但强制性的)证据开示法律后,就不会觉得执行民事传票是很大的负担了。

注释:


1 主权管辖豁免存在例外。例如,国有企业不得就其在美国开展的纯商业活动主张主权豁免。


本文章仅用作提供资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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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金杜说法 作者:胡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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