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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谁签合同?——警惕买方无签约资格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时间: 2015-07-08 10:32:02 来源: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网友评论 0
  • 被保险人省级外贸企业A公司在展会上结识一中国人B先生,B表示自己是新加坡C公司的业务员,并告知A公司已与另一家省级外贸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查实后遂与B达成贸易合意,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5%预付款,剩余OA60天。买家支付预付款后,A公司于2013年3月和4月安排货物出运,买家提货后拖欠货款,A公司多次发送邮件给B要求其支付货款,但B始终未有任何答复。A公司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保”)代为追讨。

  一、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省级外贸企业A公司在展会上结识一中国人B先生,B表示自己是新加坡C公司的业务员,并告知A公司已与另一家省级外贸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查实后遂与B达成贸易合意,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5%预付款,剩余OA60天。买家支付预付款后,A公司于2013年3月和4月安排货物出运,买家提货后拖欠货款,A公司多次发送邮件给B要求其支付货款,但B始终未有任何答复。A公司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保”)代为追讨。


  二、案件处理


  经江苏信保委托渠道介入调查,C公司否认贸易,称其不认识B,并提供了其与巴基斯坦D公司(经渠道查实,该买家实际注册地在阿联酋)签署的转运协议,表明自己只是转运商,最终收货人为D公司,同时,C公司提出本案贸易合同中的签章并非其公司所有,转运协议中的签章才是真实的公司章,同时合同中的签字人B也并非其公司员工,因此C公司认为B冒充其名义签订的合同系虚假合同,拒绝承担付款义务。


  经过海外渠道勘查, A公司无法提供B的任何身份信息,渠道也未能找到B。从勘查情况来看,基本可以判定是B假冒C公司员工的身份签订的贸易合同,B不具备代表C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签约资格。合同无效,A公司无法向C公司主张债权。


  三、风险提示


  江苏信保在案件勘查中遇到多起第三人冒充买家身份签订贸易合同骗取货物的案件。出口商遭受较大损失。这些案例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一)出口商对首次交易买家的身份审查义务


  此类案件发生后,出口商往往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但更值得思考的是出口商在此类贸易中是否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是否真的知道自己是在和谁签合同做贸易。正如本案A公司,面对首次交易的买家,需要签订数十万美金的合同,却对合同相对方一无所知,未审查B是否具有代表C公司签约的资格,缺少最基本的风险意识。


  (二)对合同相对方身份审查的主要内容


  法律对合同相对方签约身份的证明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出口商应应要求对方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谁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签约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只有出口商不断提高其风险意识,并在实际贸易中尽可能做全防范措施,留有齐全的书面文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也更有利风险发生后的债务追讨。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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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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