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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海外追债案例

时间: 2011-07-08 10:36:49 来源: 《江门日报》  网友评论 0
  • 2009年1月,国内出口企业A向南非买家B出口一批纺织品,价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A120天。另一方面,即使B不申请破产,由于B目前的财务状况恶化,得到胜诉判决后也难以执行。

  一、案情介绍

  2009年1月,国内出口企业A向南非买家B出口一批纺织品,价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A120天。货款到期后,B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支付货款,但始终未履行还款承诺。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随即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与B进行接触后,B负责人承认拖欠A货款,并在中国信保的强烈要求下出具书面认债声明。但B同时提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无力还款,因此无法出具还款计划。对于B的行为,A表示希望中国信保采取更严厉的手段迫使B还款,如对B提起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申请B破产。对此,中国信保根据案情作出以下分析:

  (一)财产保全的可行性

  中国信保在追讨过程中获悉,由于资金周转不灵,B有申请破产的可能。一旦B申请破产,南非法院从受理破产案件到作出破产宣告至少需要6个月。同时,南非的破产法律程序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后,破产程序即发生效力。此时,对破产企业的诉讼以及胜诉判决的执行将自动停止,而债务人的财产也会作为破产财产转交法院指定的临时财产管理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同时被解除。

  另一方面,即使B不申请破产,由于B目前的财务状况恶化,得到胜诉判决后也难以执行。

  (二)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可行性

  虽然A作为债权人有资格申请B破产,但根据破产法中“位于同一序列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一旦B公司进入破产程序,A公司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就要同其他同类债权人平等分配B的财产。由于B的财务状况已经发生恶化,A获得受偿的可能性极低,而A还要支付较高的破产申请费用,所以此种做法可能“得不偿失”。

  鉴于B的状况,中国信保认为A提出的追讨方案投入费用较高,难以实现良好的追讨效果。虽然B现在无法付款,但其负责人掌握一定的销售渠道,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因此只要其继续经营,仍有追回欠款能性。期间,中国信保在持续跟踪此案中得知,B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此时,在同意减免部分债务的情况下,与B签署还款协议,成功追回绝大部分欠款。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买家承认债务并有还款意愿,但无偿付能力而拖欠的典型案例。追讨此类债务人时应采用“以静制动”策略。保持冷静,在静中做好一切准备,等待时机成熟后一举发力。

  (一)仔细分析买家财务状况,慎重选择法律手段

  对于此类买家进行诉讼、仲裁,由于其不良的财务状况,很可能使我们投入较高的成本却无法取得实际的追讨效果,并有可能加速买家破产或关闭,使案件彻底失去可追性。

  (二)密切关注买家动向,争取和解方案

  虽然我们不宜采取法律的手段追讨买家,但对此案件还应保持持续的关注,迫使买家在心理存在危机意识。要抓住买家经营改善的时机,通过减免债务,最大限度地追回欠款。 (何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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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何家林 (责任编辑: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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