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经典案例之中美双反案
时间: 2010-11-15 20:33:07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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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起诉美国非法反倾销反补贴案(“双反案”)作出一审裁决。专家组把中国的诉讼请求细化为21项,支持中国4项,对 13项不予支持,其它4项不在审理范围不予裁决。
中国在WTO吃亏了。
10月22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起诉美国非法反倾销反补贴案(“双反案”)作出一审裁决。专家组把中国的诉讼请求细化为21项,支持中国4项,对13项不予支持,其它4项不在审理范围不予裁决。
尽管没有明确的胜负,但实际上的失利非常明显——中国相关产品仍将在一段长时间内,忍受美国“双反”的蛮横待遇。
美国耍横靠什么?
“中国政府通过政策银行或国有银行为生产商提供优惠贷款,提供低价土地使用权,通过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有供货关系的私营企业提供低价原材料……”
从2007年7月—2008年9月,美国先后对圆形焊接碳钢管件、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新型非公路用充气轮胎等4种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双反措施”),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上述内容就是理由。
美国此次滥用“双反措施”,给中国相关产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为了从根本上剔除美国的歧视性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国决定把这4个案子合并在一起,对美国提起一揽子诉讼。
2008年9月19日,中国正式在WTO起诉,首先进入必经的磋商程序,但无果而终。同年12月9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但双方对专家组的人选无法达成一致。最后,WTO总干事挑选3名专家在2009年3月4日为此案组成了专家组。
就此案,中国与美国展开激辩,而辩论的核心就是美国对付中国产品的杀手锏——“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美国一直不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根据《反倾销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果美国认为中国的数据不能反映市场经济竞争关系,可以不采用这些数据,而采用第三国(替代国)的数据来计算中国产品成本。至于选择哪一个国家作为替代国,美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通常,美国选择生产成本高于中国的国家作为替代国,用这个“替代成本”与中国的出口价格进行对比,往往得出比较高的倾销幅度。尽管计算出的结果是人为“创造”出来的,但它却是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核心依据。
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下,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土地使用权也成了“非法”补贴的“帮凶”。美国认为,这些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不是独立的商业实体,而是公共实体,受政府委托为下游企业提供补贴性原料,或者提供补贴性贷款;这些生产商在政府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获得了变相补贴。从而,美国根据自己的评定标准,认定中国产品存在补贴,开征高额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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