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浅析荷兰海牙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侵权案

时间: 2010-11-15 20:30:10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近年来,随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国内的企业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案件已经不再陌生。2007年8月22日,荷兰海牙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中国企业的专利侵权案件。笔者对该案件的起因、管辖权、专利权无效的反诉以及中止审理进行了分析,以期引导中国企业在经营中如何去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在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需采取哪些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


  中止审理

由于荷兰法院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同时审理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一般应不会因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涉案专利属于欧洲专利而且在授权之后9个月内,可以对涉案专利在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程序。

本案中大成公司对EP912专利启动了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而海牙法院据此做出了本案中关于EP912专利部分中止审理的决定。法院中止审理的理由如下:

当前程序和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中,所提出的专利权无效理由几乎相同,而这些理由并非事先注定要失败。此外,若两个程序同时进行,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可能出现两套不同的权利要求,导致法院和欧洲专利局基于不同的权利要求维持专利权。因此,海牙法院决定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之后,再在被维持的权利要求范围内审查专利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侵权。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在出口产品到欧洲的过程中存在被诉侵犯欧洲专利权的风险。考虑到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卷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现在是到了企业要考虑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时候了。也意味着企业在生产、销售和出口产品之前就要监控在相关的市场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可能。这应该成为一个成熟企业的规范做法。(知识产权报 吴 辉)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丁一)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