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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美国破产案看“关键供应商”身份

时间: 2010-07-30 01:32:07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美 国破产法典第362条设定了“自动中止条款”(AutomaticStay),即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需中止针对债务人的追讨行为,诉讼程序亦 需就此停止。

本案启示

(一)保持理性,积极应对

金 融危机以来,海外一些大型买家纷纷破产,给众多出口企业造成巨额损失。中国信保曾经多次代理国内企业处置海外破产债权,在大量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内企 业在面对债务人破产时往往难以保持理性,只有少数企业会聘请专业机构(如破产律师)代为处置破产债权。绝大多数债权人经常由于两个原因放弃主张债权:一是 想当然地认为无担保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而不愿投入过多精力;二是虽有强烈意愿,却因不知如何下手而只能放弃。

在海外破产债权处置案件中,中国信保曾多次帮助无担保债权人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最高的成交价为债权金额的90%。虽然如此高的回报并不常见,但也证明无担保债权人如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善于主张自身权益,有可能大幅减少损失。

因此,无担保债权人在获悉债务人破产后,应保持理性,尽量了解破产背景和破产企业所在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积极搜集相关信息以判断破产企业获得融资和重组成功的可能性。

以本案为例,H公司作为颇有名气的灯饰经销商,其无形资产具有较高价值。申请破产保护后,H公司在重组过程中获得融资的可能性较高。因此,A公司积极参与破产重组,接受“关键供应商”计划是正确的选择。

(二)充分利用“关键供应商”身份,谨慎防范风险

一般情况下,无担保债权人参与“关键供应商”计划,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是有利于债权实现的。但债权人应谨慎防范风险,以防损失扩大。

首 先,在得到破产企业的承诺并同意成为“关键供应商”之前,无担保债权人应要求破产企业提供破产法院的审批文件。无担保债权人应确保已名列“关键供应商”名 单之上,同时敲定破产前债权偿付方式。如破产企业提出的“关键供应商”计划格外优惠,无担保债权人更应慎重,可以直接联系破产法院明确该计划的真实性。

其 次,“关键供应商”在继续供货过程中,不仅要保证破产前债权能够按照破产法院认可的比例逐步消化,还要跟踪收取破产后供货对应的应收账款。一旦破产企业没 有按时支付货款,“关键供应商”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确保自身权益。“关键供应商”还应该随时保留继续供货中产生的相关凭证,如破产企业提出质量或迟 出运等问题,应迅速出示证据据理力争,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另外,“关键供应商”应控制供货节奏,跟踪破产企业的重组进程,了解其融资情况。不利因素出现时,“关键供应商”应减缓接受新订单,避免损失扩大;有利信息出现时,“关键供应商”应尽快安排出运已生产的商品,加速货款回收。

最 后,如“关键供应商”计划不幸被上诉法院推翻,“关键供应商”应设法了解上诉法院的理由,确定是否有抗辩机会。如可以抗辩,“关键供应商”应在提交抗辩的 最后期限前,通过专业机构行使抗辩权利,争取自身权益。如抗辩限期过于紧迫,“关键供应商”可以申请宽限期,以便搜集证据准备抗辩,并尽量争取其他利益方 的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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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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