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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美国进口商H公司是一家享誉世界的灯饰经销商。2010年2月,H公司向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第11章破产重组。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应收账款管理中心获悉后立即在其专业网站(http://www.sino-credit.com/)上发布通知。
中 国信保保户A公司名列前20大无担保债权人第一位,破产前债权共计约120万美元。经与A公司确认,中国信保发现该公司已被H公司列入“关键供应商”计 划。根据该计划,H公司可优先偿付A公司90万美元的破产前债权,但前提条件是A公司需按原结算方式(OA30天)向H公司继续供货。
鉴于对H公司的重组前景持乐观态度,A公司已在破产申请日前与H公司达成重组期间合作方案,并陆续收到H公司的偿付款,A公司因此决定继续向H公司供货。
背景知识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债权人将“关键供应商”身份视为一颗“定心丸”。那么,破产债权人接受“关键供应商”计划是否存在风险呢?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些关于美国破产法中“关键供应商”的相关知识。
在破产重组中,获得融资和供应商的信用支持是企业走出重组程序,重获新生的关键因素。为了帮助破产企业重组成功,美国在破产实务中设定了“关键供应商”身份,旨在鼓励债权人继续供货以提供信用支持。
美 国破产法典第362条设定了“自动中止条款”(AutomaticStay),即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需中止针对债务人的追讨行为,诉讼程序亦 需就此停止。债权人往往只能在最终达成的重组方案中获知受偿比例。在一般破产案件中,排在劣后位置的无担保债权人(即一般供货商)可能无法获得清偿,或只 能获得比例极低的清偿款。如果无担保债权人成功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将有可能掌握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如果无担保债权人被法院裁定为“关键供应商”,通过在破产期间按原结算方式(或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向债务人继续供货,相对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关键供应商”将优先获得破产前债权的部分或全部清偿。
第二,“关键供应商”在破产期间继续向债务人供货产生的应收账款,如重组失败转而进入清算程序,也将被视为破产管理费用,较一般无担保债权获得优先清偿。
上 述约定令“关键供应商”可以通过继续向破产企业供货,提前回收破产前债权,以新债换旧债,并获得优先清偿地位。“关键供应商”计划在美国企业的破产重组中 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在破产法典中对“关键供应商”概念没有明文规定,这就使得破产法院对于是否批准“关键供应商”计划,以及如何界定“关键供应商”身份 存在不同实践方式。因此,希望通过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来减少损失的无担保债权人会面临三种风险:
一是无担保债权人获得的“关键供应商”身份可能不被破产法院认可。
破 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企业律师会挑选个别企业列入“关键供应商”计划,并向破产法院提出动议。只有获得法院审批后“关键供应商”才具有合法身份。很多国内债 权人对此规范缺乏认识,过于相信破产企业的承诺,其“关键供应商”身份却未经破产法院认可。这将导致无担保债权人继续供货后既无法得到破产前债权的清偿, 又不能改变破产后应收账款的获偿次序。即使破产企业已按承诺部分偿付了破产前债权,债权人也将面临被破产法院以“偏颇性清偿”(Preferences) 为由追回已偿付款的风险。
二是重组失败导致无担保债权人得不偿失。
如果重组成功,破产企业重获新生,作为“关键供应商”的无 担保债权人往往会比其他无担保债权人面临有利局面,并有效挽回或降低损失。但是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的历年统计数据,申请第11章破产重组的企业最终平均 有80%以上进入第7章清算程序。这就意味着超过80%的破产重组计划因不成功而导致破产企业被清算。
“关键供应商”在破产期间继续供货产生的应收账款,虽然属于优先债权,但如果清算时待分配资产有限,优先债权也可能无法获偿。因此,如新增应收账款的规模超出破产前债权的规模,“关键供应商”可能会面临损失加大的尴尬局面。
三是“关键供应商”计划可能会被其他利益方上诉推翻。
因 为任何一种“关键供应商”计划均不可避免地影响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即使无担保债权人经破产法院确认获得了“关键供应商”身份,如其他利益方提起上诉,“关 键供应商”计划可能最终会被法院否决。这不仅导致“关键供应商”已获清偿的破产前债权将被追回,破产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也无法获得优先清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