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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融资为何押汇容易议付难

时间: 2010-06-28 21:21:46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出口押汇与议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有些企业甚至把押汇和议付混为一谈,不做区别。中国的银行办理议付结汇也多 采用出口押汇,使用议付的不多,甚至只做出口押汇不做议付。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 案中,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一直坚持自己仅负责审核并传递单据,并未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任何款项,不构成议付,从而避免了承担相关责任。那么,银行为 什么不愿做议付,而更愿意做出口押汇呢?其原因如下:

(一)不必承担审单过失的责任

UCP600规定,议付是指卖方指定银行 在相符交单下,在卖方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 为。可见,“议付”实质上是卖方指定银行在开证行对相符交单的偿付保证及邀请下,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单证相符情况下的一种融资行为。在议付关系 中,议付行有审单的责任,如审单有误,将承担过失责任,其责任受到UCP600的约束。

银行如果做的是押汇业务就没有审单的义务,只负责审 核和传递相关单据,就不会承担审单过失的责任。出口押汇关系中,押汇是否审单,与其相应的责任和风险没有多大关系,因为银行有单据质押作为保证。

(二) 避免卷入国际诉讼

议付是由银行审核并购买单据,银行议付之后就成为单据的所有人,若开证行无理拒付,议付行必须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这意 味着要支付一笔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如果做的是出口押汇业务,银行只负责审查和传递单据,当单据被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因为银行并没有支付 价款,所以不属于议付行,可以避免卷入复杂的、费用昂贵的国际诉讼之中。

(三)当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较易从出口商处索回押汇 款

出口押汇的实质是借贷和质押的结合,当出口押汇的单据被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可以依据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要求出口商返还贷款。 如果出口商不愿偿还押汇融资贷款,银行可以依据质押法律关系将质押的单据或货物拍卖或变卖,获得优先受偿。

如果做的是议付,当国外付款行拒 付时,议付行能否要求出口商清偿需要视情况而定。银行在审单有误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出口商清偿,原因是议付行与出口商存在着单据买卖关系,一旦议付行接受单 据支付对价,则可认为议付行已经认可了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而将单证不符的风险转移到了议付行。一旦出现因单证不符被拒付的情形,出口商 可以以议付行审单过失为由拒绝返还议付行的融资。

因此,在国外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比较容易从出口商处追回融资,而办理 议付的银行向出口商追讨融资则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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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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